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做好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民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确的职责分工,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两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共同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颁证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各地要结合本地基础条件,根据资料介质形式、存储管理方式等实际,启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承包合同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已建立专线联通的,在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通过在线方式批量推送电子数据;在线共享条件不具备的,可暂时采取数据拷贝方式进行;尚未数字化的,可采取纸质资料复制方式。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一致的,无需另行复制纸质资料。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合同记载的相关信息,将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和家庭成员及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期限、用途等登簿。登簿完成后,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给农业农村部门。两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导致承包地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等变化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已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共享使用工作机制,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要规范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及保密要求,防止出现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三、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延包试点工作节奏和要求,共同部署、一体推进有关工作,共同做好延包合同签订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情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封皮不动产权证书字样下括号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并依托系统(平台)在线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变更等业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四、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
各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条件能力建设,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中国特色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工作衔接、信息共享、证书颁发的路径方法。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在充分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后,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信息共享,确保工作连续稳定。
各地要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优化业务流程,采取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延伸服务等举措,切实方便群众。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2022年12月底前,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重要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xw/bmdt/202209/t20220923_6411456.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