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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5不准、4原则、3牢记”别大意!千万别掉“坑”里

时间:2023-03-31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传统较为落后农村的真实状态,农民依赖自家一亩三分地,传统种植农作物,解决家庭温饱绰绰有余,勉强养家糊口!想买房买车、供子女读书、遇到大病小灾立刻捉襟见肘!乡村振兴、农民致富、稳定收入、返乡创业必定会是大势所趋!

  “土地流转”政策已经实行多年,很多农民进城打工,土地闲置浪费,“土地流转”租赁给种粮大户,不仅有效防止了土地撂荒,还增加了一份家庭经济收入,让利于民,两全其美。

  “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确实是惠民好政策,但不乏有人投机取巧,给农民挖“坑”往里跳!“土地流转”5不准,查到一个罚一个,不能姑息!

  第一、授包方不准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不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强迫农民放弃承包或者改变承包合同。

  第三、不准截留、克扣农民承包地的补贴款项。

  第四、不准将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抵扣欠款。

  第五、不准压低、克扣、拖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农民自己的土地自己说了算,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实施。这3点对农民土地维权有利,一定要牢记!

  第一、农民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期限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

  第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克扣!

  第三、如果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或者弃耕撂荒,连续两年以上,农民可以收回流转的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4个原则!

  第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益。

  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时,这3大“坑”一定要避免!

  第一、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是协议,农村有不少土地流转,都是村干部在其中周旋,口头上定好流转的价格和年限。如果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是协议,农民千万不要签字!

  第二、不标明土地流转后土地用途的,农民在租赁土地时,一定要先了解好土地的用途,如果协议中没有标注用途,这种情况也不要签字!

  第三、对协议模棱两可的,不明白协议的缘由,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土地流转要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而且,关于土地租赁价格,租赁时间以及土地位置等等!都要详细的写清楚,如果含糊不清千万不要签字!

  惠农政策的实施,土地确权的完善,土地流转的公平,切实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侵害!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ztzl_16/xczx/202303/t20230328_822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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