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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时间:2023-04-10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是金融服务助力乡村振兴的关键。2021年,安徽省蒙城县、江苏省兴化市等9个地方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创新试点工作,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数据采集成本较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产品适应性不强、灵活度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数据开放共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配套机制,研发普适性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产品,逐步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关键瓶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获取成本较高,数据共享机制缺乏。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还有赖于进村入户采集和审核,成本高、核准难、效率低。二是经营主体发展阶段不同、规范化程度不高,数据失真失实问题严重。如:有的主体既是家庭农场又是合作社,同时也是农业企业,如何有效识别和采集数据,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三是经营主体基础信用数据涉及部门多、共享机制缺乏。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涉及登记、纳税、征信等基础数据,工商、税务、司法、农业农村等政务数据,销售、生产资料购买等第三方平台数据,各部门数据如何互通共享,缺乏归集标准和共享机制。

  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理解有待深化提高。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对参与项目的积极性普遍较高,多关注数据获取和模型设计,但对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有的试点机构将试点片面理解为产品创新,通过设计相关信贷产品,实现贷款投放,但金融服务对象依然是区域内的优势产业或优质主体,并未覆盖区域内全部经营主体。有的试点机构则将“固定资产净值”“农机拥有量”等抵押指标纳入评价体系,无法对缺乏抵押物的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配套机制有待建立健全。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经营主体增信助融,但有加大金融机构的贷款不良率的风险,导致出现“贷款贵”。为此,应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配套机制,分散和补偿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而且,目前征信标准主要集中于企业征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规范化文件缺乏,难以为金融机构等部门提供征信指引标准。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立和成果应用,既具公益属性,又兼市场性质,需要政府和市场协调配合。另外,针对经济下行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缺乏,导致经营主体难以应对宏观环境变化和突发事件带来的冲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产品适应性不强、灵活度不高。一是信贷产品较少考虑农业产业链问题。试点推出的“劝耕贷”“乡旅贷”等产品,割裂了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极易出现同一主体多次申请、金融机构反复授信、增加融资成本等问题。二是信贷产品用信期限灵活度不高,较少按照生产周期制定贷款周期。试点产品设定经营主体用信时间一般为一年,且多以三年或五年为授信时间。这与部分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益周期长、短期贷款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相矛盾。譬如,果树挂果周期往往要四至五年。三是信贷产品设计的区域特色不强。不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营业务差异较大,尤其是在“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建设举措推动下,建设区域性特色信贷产品成为必要。

  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建议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数据开放共享工作机制。一是建议各省(市)政府根据自身产业特性,统筹制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搜集机制和采集标准。借鉴安徽“党建引领信用村”模式,系统审核归集整合人口、法人、电子证照、惠农补贴、土地确权、工商、财税、保险、人民银行等信用信息数据,实现数据及时更新和适时核准。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开放共享机制,打通“数据孤岛”。具备条件的省份,示范建立金融科技公司,标准化处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同时,搭建与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的双向对接机制,当经营主体选择承贷银行、填写贷款需求、提交贷款申请后,申贷材料同时提交金融科技公司和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提出申请,金融科技公司向银行共享数据;银行进行信贷审批和贷款发放,并将结果反馈省级金融科技公司。

  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信用贷,提高首贷率。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旨在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推广应用后,缓解缺乏抵押担保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建议试点金融机构将工作重心从创新金融产品转向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上来,确保信用体系全覆盖。重点解决缺乏抵押物但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增加信用贷款投放,提升首贷率。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配套机制。一是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开展乡村征信、设立政府风险基金,增强主体内部控制和金融机构外部管控,提升农村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完善业务监测平台,定期分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为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数据支持。二是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机制。强化政府与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政府部门间内部联动、政银合作、金融机构交流,发挥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等不同主体的优势,提升信用体系应用效能。三是健全贷款贴息机制。加强财政贷款贴息力度,扩大贴息受益范围,简化兑现申报程序,提升政策兑现体验感,降低经营主体的贷款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四是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法制建设。尽快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使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评价结果的应用有法可依,为信用评价机制运行提供法律支撑。五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针对宏观环境变化和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冲击,设置应急机制,及时调整贷款还款期限和利率等,保障经营主体顺利度过危机。

  研发普适性强的多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产品。一是开发联结产业链的信贷产品,推动农业产业链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长期、大额、集中”的持续动态信贷投放产品,实现根据农业产业链发展不同阶段动态授信,及时提供资金支持,保障信贷资金供给的规模和效率。同时,做好产业链各阶段风险审核,做好信贷风险防控。二是研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信贷产品。通过采取上门服务、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关注相关经营主体生产特征,了解其金融需求,并设定针对其金融需求的信贷产品。三是设计区域性特色信贷产品。鼓励区域各级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立足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围绕区域发展的特色产业,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地探索设计区域性金融产品。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ztzl_16/xczx/202304/t20230406_8247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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