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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解读

时间:2023-04-20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会议安排,现将《长江保护法》制定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及下步工作建议汇报如下。
    一、《长江保护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好长江流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需求,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与未来。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施行从根本上夯实了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保障。
  《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的最有效措施,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流域制定的法律,是我国生态环境法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二、我省流域立法情况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沱江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沱江是长江上游一级支流,是四川重要河流之一,也是全省水污染最为突出的流域。沱江流域以全省3.5%的水资源支撑30%的经济总量、26.2%的人口,污染负荷严重“超载”“久治难清”。
  《沱江条例》共7章65条,是我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的条例,以“制定最严格法规规定,实施最严厉水环境保护制度,确保沱江全流域严管共治”为目标,从地方实际出发,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为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沱江条例》对沱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化工园区、化工项目、高污染项目做了严格规定。同时,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下限。
  三、主要内容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长江保护法》以推进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高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为立法思路,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立法原则,以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立法目标,在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等方面均有重大创新与突破。
  (一)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切实增强长江保护和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长江保护法》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三)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补齐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长江保护法》还对长江流域资源调查与监测预警、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城乡融合发展、综合立体化交通体系建设、港口船舶升级改造、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司法服务保障建设、长江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严守生态底线,推动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严格环境准入,严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在沱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促进工业企业、项目入园区,推动产业绿色发展。
  《长江保护法》第26条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保护法》第95条对“长江支流”含义进行了解释: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沱江、釜溪河分别为长江的一级支流和二级支流。
  沿滩工业园区涉及釜溪河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面积约为1308亩,涉及的企业有自贡中天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超信化学有限公司;富顺晨光经开区毗邻沱江而建,涉及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较多企业。因为《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制约了该两个园区的发展,限制了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富顺的扩建,富顺晨光经开区也不得不实施跨江发展,四川超信化学有限公司也因此而无法建设。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2.6万吨/年高性能有机氟材料项目经优化调整后,已于2021年2月23日获批。
  (二)强化污染治理,推进生态修复。以釜溪河流域水质达标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流域治理攻坚。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力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确保污水应收尽收;实施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强问题排查,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强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加大畜禽水产污染治理力度;加快釜溪河、旭水河、威远河干流及重要支流两岸植绿补绿,构建生态缓冲带;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实施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逐步提高利用率。
  (三)强化河湖长制,压实压紧责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河长指挥、部门落实”的工作体系,抓好组织、协调、督导、考核四项工作任务落实,压实“管水治水护水用水”责任。强化五级巡查,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河湖水域岸线管护,常态化开展河面清漂、河岸保洁工作,全面落实釜溪河流域生态补水机制,实施精准补水、多点补水。落实沱江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四张工作清单,制定并实施市、县河流(水库)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四)强化环境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加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力度,持续保持全域执法高压态势,对涉水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流域范围内流动性偷排行为监管,建立长效监督监管机制,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断完善衔接机制,有效整合执法力量,切实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五)推进釜溪河流域立法研究,健全环境治理法规。结合《长江保护法》《沱江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釜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工作,适时制定出台《自贡市釜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六)严格督查执纪问责,推动责任落实。持续加强四级督导,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确保做到责任、措施、时间、人员“四落实”,对督察整改、流域治理等问题立下军令状、限期完成,保持执纪问责高压态势,倒推责任落实。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scy/202304/t20230411_8261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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