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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九):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土地流转、租赁、以租代征

时间:2023-04-20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第三十二条:【承包权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流转主体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发生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作出的。例如,有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有的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增加乡村经济收入的措施,有的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有的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因此,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不是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方有流转的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流转给谁,流转的期限多长,流转费用是多少,都由承包方自己做主,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发包方) 不得自以为是替承包方做主,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采取特定方式流转等。

  第三十五条【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土地调整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这一规定是针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的情况作出的,不具有普遍意义。有的地方为了强制推行规模经营、集中种植,曲解或者滥用上述规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强迫农民放弃成者交变更土地承包经管权,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在1995年,我村就用了这种方式将公路边的40余亩耕地收回租赁给外商建工厂,租期50年,年租金每亩2000斤小麦。归全体村民所有。用这些粮食抵顶以前的农业税和三提五统,后来,厂子几经倒手,转给了我村的人经营。农业税免除后,这笔钱也没了踪影。后来,我曾经问过村委会:“这笔钱怎么不给?”村委会回答的既干脆又理直气壮:“人家年年给!”

  “给的钱为什么不发下来?”

  “叫村里花了!”

  进入2000年后,各个地方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成立了各类工业园区,引进来了许多民营企业。但是,企业用的土地并不是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取得的,而是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是用集体的土地搞建设的一种政策性用地。村委会将承包方的土地收回统一流转给开发区,从中截流一笔钱。

  土地出租、租赁和土地流转,其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

  这一类是政策性的,比如深圳在改革开放之初,所用的基本上都是集体土地,这一类的属于政策性的土地调控。

  第二个是北京,我们都知道北京的村委会很富,本村的土地大量的被外来人用于建设工厂,它从这里面收取租金,目前这一类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各地就是借用的这种方式。究竟能给多少年?很难说清。

  土地使用合同上面有的签写了40年、50年,甚至有的70年,因为牵扯到的相关法律太多,一般的人是理不清楚的,即是法院判决,一样的案子各地法院判决的也很不一样。

  同是在1995年,我村的一处离家较远的100多亩承包地也被收回,出租给了外村的一个种粮户,种了近20年。到了2013年,当时的村委会知道了那里要建大市场的消息,就将那宗地要了回来,找自己人招标承包了过去,当年就被占用。

  为了要回这宗地以后的使用权,后届的村委会为此打了好几年官司。我看了2017年的判决书多次,总算理清了征地与租赁土地或者说以租代征,搞非农业建设的关系,因为该判决书较长,只摘录了主要的两段:

  (一)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其征收程序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本案中,涉案土地虽用于建设××市场,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征收程序,亦不能证明其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故该土地仍为××村集体所有,其涉案款项不属土地补偿费;

  (二)从用地单位支付的费用看,用地当年即2013年,共支付用地款、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如机井等多项赔偿,另外还采取了不种树奖励措施;自第二年起则只支付每亩每年土地使用费1400元,至2016年度土地使用费提高到每亩每年1800元,可见用地单位系按年度并视用地情形确定赔偿费用,符合土地有偿使用(租赁)的情形。据此,其涉案款项应视为对原土地经营者收益损失的赔偿,或者是现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租赁费)。

  这就是政策性用地,普通人是无法界定是否国家征收。

  法院,只讲事实与证据是否合法。你满肚子委屈,百分之百有理,在法院里是讲不通的,法院只讲法律。就事论事,是不会牵扯过多问题的。

  土地租赁、流转给企业建厂房,地今年是你的,明年还是你的,在今后的几十年中你是拿不走的。土地在农民手里存续了几百、几千年,占用了,租金能给几百年吗?三年疫情,经济下滑,2022年的租金,在2023年初只付了一半!另一半什么时候给呢?

  2021年,我村到了土政策10年一调整土地的时候,村委会还幼稚地想用以前的老方式,将土地全部收回,统一流转出去。农业补贴自然也要同时收回去的。真是想的太天真了。一次次惨痛的教训,村民们怎么能忘了呢?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ztzl_16/xczx/202304/t20230417_8276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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