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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2022年农资打假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21 来源: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农资打假精准度,有效保障我市粮食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各地推荐并通过严格筛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公布2022年全市农资打假十大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借鉴。

  一、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调运检疫证明调运种子案

  2022年7月,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网售的1个西瓜种子、1个向日葵种子标签上未标注植物检疫证编号;另有其他2个向日葵种子虽标注检疫证编号,但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没有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证书。经调查、核实,上述四个种子在调运前均未获得植物检疫证书。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当事人多次从生产厂家直接购进上述种子,销售收入8200.18元。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8200.18元,罚款7380.16元的行政处罚。

  二、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某农资商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2年6月,太仓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农资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农资商店销售的一款黄瓜种子,封口处检测日期为2023年01月,检测日期不实,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购进上述种子,进价1.5元/包,销售价3元/包,已销售10包,销售金额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太仓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潘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7月,吴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种植大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种植大户在其水稻田非法使用“甲氧咪草烟”(登记证号:PD2017213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甲氧咪草烟4%,剂型:水剂,净含量:1000g,低毒,作物/场所:大豆田,类型:除草剂)。经调查、核实,2022年7月5日和7月6日,当事人一次性在其种植的300亩水稻田使用60瓶农药“甲氧咪草烟”进行除草。当事人将登记作物/场所为大豆田的“甲氧咪草烟”用于水稻田种植基地,属于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相城区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6月,相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经调查、核实,经营7%甲维盐·顺氯微乳剂、15%哒螨灵·乳油、10%精草铵膦铵盐可溶液剂、2.8%溴氰菊酯乳油、3.2%阿维菌素乳油、13%2甲4氯钠盐水剂等农药产品共计540瓶,违法所得928元,货值金额424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相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92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2年8月,高新区(虎丘区)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举报人称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樟脑球是假农药。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樟脑球标注有驱虫等用途,依法应认定为农药,但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任何农药登记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农药许可证明文件。经查询,产品标注厂家也未取得过任何农药登记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从山东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樟脑球8128袋(20克/袋),已销售7720袋,销售收入合计4533.14元,剩余库存408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533.14元及剩余产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苏州市某水族用品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1年11月,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12345服务热线工单,反映某水族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龟益康”为假兽药。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的龟益康、亚甲基蓝和护龟宝三种产品标签上均标明预防动物疾病、提高动物免疫力或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共生产三种涉案产品870瓶,货值金额12175.90元,销售收入10710.43元。当事人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剩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710.43元,罚款24351.80元的行政处罚。

  七、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2年8月3日,昆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其通过天猫平台购买的宠物喷雾剂没有取得兽药批准文号。8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网店实际经营主体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有标称由成都某科技公司生产的蚤立清共计177瓶。该产品网页介绍和产品企业标准显示该产品功效为宠物体外驱虫,产品包装显示该产品主要成分为百部提取物、苦楝油提取物等。经查询兽药典,以上两种成分都属于兽药成分,因此涉案产品应当按照兽药管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采购250瓶蚤立清,7月18日至8月9日期间,已销售73瓶,剩余177瓶,销售金额1150.13元,货值金额4225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昆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了没收涉案产品蚤立清177瓶,没收违法所得1150.13元,处罚款8450元的行政处罚。

  八、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2年9月,吴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公司阴凉库发现13盒保特芬®盐酸特比萘芬片真菌灭(规格:20mg㗼/font>16片/盒),生产批号为20210202,生产日期为20210225,标示生产厂家为天津市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外包装无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按假兽药处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9盒,销售收入500元,阴凉库中还存有13盒,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1176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吴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剩余产品,罚款4116元的行政处罚。

  九、苏州市某宠物店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经营、使用无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案

  2022年7月,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投诉举报,称姑苏区某宠物店违法经营饲料产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部分冻干鸡小胸没有标签说明书、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营、使用的部分奶糕罐头为无进口饲料登记证的进口饲料。执法人员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对案件、进销价格、经营数量、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做了确认与核实。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四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8833.76元,罚款82056.76元的行政处罚。

  十、常熟市某渔需物资商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案

  2022年7月,常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渔需物资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肠舒康(II型)、金维他、活性乳酸菌、净水菌团四款产品,虽标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其产品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过期或无效。经调查、核实,上述四款产品均为无生产许可证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2022年5月至6月,当事人从生产厂家直接购进上述饲料添加剂,销售收入212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常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了没收剩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1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j.suzhou.gov.cn/nlj/fzzfjs/202304/ac7d1a994186472ea8217fba1be0bd9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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