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3号)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3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3 | 邵市农(兽药)罚〔2021〕33号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大祥区兽药服务部分部(夏玉全) |
|
| 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已过期,过期后继续经营兽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罚款132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75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2-2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202/bb60c3f38bc9428cb714c8a3304327dc.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