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案例
为了推进自治区种业市场监管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梳理了2起自治区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案例。
一、和田地区新疆九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新疆九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永玉3号”,在2020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抽查样品不合格。该批种子抽样地点在和田市新疆农民之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销门店。检验结论:检测位点数40;位点数相差33,判定为该样品与标注品种不符。当事人于2020年4月6日,将检测不合格的1000kg玉米种子“永玉3号”运回生产地销毁。经取证,新疆农民之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九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种子购销合同》《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证明该批抽样种子为新疆九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种子。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主动追回已销售的玉米种子进行销毁处理。
和田市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新疆九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30000元罚款的决定 。
二、伊犁州伊宁市年丰种子门市部经营应当登记未登记农作物种子案件
2021年3月1日,伊犁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伊宁市年丰种子门市部销售的“台湾多米粒”豌豆种子包装上没有标识品种登记证书编号,该种子生产商为河北省固安县益友种业有限公司。经核实,伊宁市年丰种子门市部涉嫌经营应当登记未经登记农作物种子违法行为,伊犁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0年9月10日,伊宁市年丰种子经销门市部当事人罗志明从河北省固安县益友种业有限公司以每千克9.5元的价格,购进“台湾多米粒”豌豆种子850千克,直至案发,共计销售了50千克,店内剩余800千克。2021年2月18日,销售25千克,单价为13元/千克。其余25千克以零星方式销售,单价为11元/千克,没有开具销售凭证。违法所得共计600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令《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0日,伊犁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面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在申请中陈述其销售数量少,没有给农户造成危害后果,并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请求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数量少,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表现积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农业部令《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处罚决定,责令伊宁市年丰种子经销门市部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将“台湾多米粒”豌豆种子800千克退回生产商,处以5600元罚款。种子典型案例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gsgg/202203/3575a6cf54164319ab477a1b3494f7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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