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健全完善我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体系,推进我区农牧民教育工作提质增效,我厅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中若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19日
(联系人:徐友伟,联系电话:6361716、13638912706)
西藏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加快打造一支“基础好、管理精、口碑佳、出实效”的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队伍,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承担我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任务的各单位和机构(以下统称“培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培育机构的管理,遵循“属地负责、全程监管、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总牵头,成立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村厅科教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地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负责健全培育体系,开展绩效管理,强化培育质量管控。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合法合规遴选培育机构,督导检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实施全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组织开展信息统计、宣传推介,配合区农业农村厅加强培育体系、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培育质量效果评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培育机构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对培育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开展信息管理和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事项
第五条 机构遴选
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会同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认定工作,通过发布公告、机构申请、条件审查、研究公示、确定机构等程序遴选一批优质培训机构建立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库。地市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从库中遴选培育机构承担培育任务。鼓励优质公益性培育机构连续稳定承担培育任务,优先选用承担上一年度培育任务并高质高效完成的培育机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遴选培育机构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确定培训机构,有年度培育任务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和年度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制定招标条件,招标条件应包括本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要求,防止恶意竞价。
第六条 需求调研
在年度培育资金下达市、县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制定县级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实施方案前,提前遴选并确定承担年度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并联合开展培育需求调研。以县为单位开展从业人员摸底调查,围绕当地主导和优势特色产业,遴选有意愿、有需求的农牧民作为培育对象,并提前做好年度培育对象入库工作。
第七条 培育机构职责
培育机构负责按照年度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实施方案制定开班计划、组织教学实践、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必要的跟踪服务、开展教学质量自评、撰写培训总结等,按期保质完成培育任务,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培育效果评价。
第八条 培育师资的遴选
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师资应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且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等。包括理论教师、技术讲师、政策讲师、实践指导师、创业导师等类型。理论教师应当为具有相关专业授课背景的院校教师;技术讲师可为具备相应技术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院校教师、科研和推广机构(部门)专家、各类农牧业经营与服务主体专业技术人员或田秀才、土专家;政策讲师应当为熟悉“三农”情况、具备相应政策理论水平的院校教师、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或推广机构专家;实践指导师应具备相应职业技能证书或3年以上(含)实践经验;创业导师应当具有创业成功或指导创业成功经验。可以从高素质农牧民优秀学员中选拔培育一批农牧民讲师(实践指导师、创业导师)。
第九条 培育教材的使用
培育机构的培育教材选用,应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选择规范、优秀、实用的培育教材,包含专业知识书籍、实操技能手册及与农牧民技能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其他资料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推荐教材。培育教材宜图文并茂、通俗易懂,适合我区农牧民学员阅读。《农民素养与现代生活》《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民合作社建设管理》《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现代农牧业创业》是我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必修课程,培育机构应优先选用以上6本专用藏语教材,并确保全部进入高素质农牧民培育课堂。
第十条 培育课程的设计
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的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均需建立模块化课程体系、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农牧业通识、“三农”政策(如当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等)、涉农法规(如农牧业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乡村振兴等)、文化素养、职业道德和思想教育等课程。专业技能课包括农牧业生产技术(如良种繁育、病虫害或疫病防控、防灾减灾、农机维修操作等)、绿色发展、农产品贮藏加工和营销、农牧业经营管理、乡村治理与社会事业、社会化服务等课程。能力拓展课包括创业实践、产业融合、团队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等。
培育机构应根据培育对象与需求、培育目标和培育类型自行设计安排具体课程,课程学时不少于120学时,可一次性集中完成,也可结合农时季节分段完成,合理设置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比例,并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集中或分时段、分类型、分层次、分班级开展培育。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能力拓展课三类课程所占课时比例,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农牧业防灾减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应急性培训学时可不受此限制):
1.遵循立足产业需要、满足农牧民需求、培育高质高效的原则。
2.课程学时以45分钟为1学时,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
3.综合素养课学时不低于4个学时,必须包括当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和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内容。
4.专业技能课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60%。
5.经营管理型培育按线上线下融合培训的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培训的总学时不变,线下学时+线上学时=总学时。线上学习学时的设计不超过总学时数的30%,可按“线下13天+线上16学时”或“线下12天+线上24学时”或“线下11天+线上32学时”等模式组合确定。遇到疫情、灾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线下授课时,线上学习学时比例可适当提高。
6.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育中实践的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的2/3。线上学习学时数不作具体要求。
7.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课”,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主管部门领导为本级开展的培训班讲授第一课。
第十一条 制定开班计划
培育机构应根据需求调研结果和前述的“培育课程”制定开班计划,开班计划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目标任务、时间与地点、对象与班次、课程与学时、师资与教材、培训方式、培训基地、经费预算、应急处理预案等,并明确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实践教学、实习实训、考核评价等要求。开班计划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实施。培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计划实施培育,更改开班计划需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以实践教学为主的培育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50人以下的小班教学。
第十二条 培训团队
培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制度。组建培训工作团队,指定专人负责班级组织管理和教学辅助,配备教学班主任、生活班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文件通知、报到签到和影像图像等资料收集归档。安排1-2名懂藏语的跟班老师,负责监督学员出勤签到,维护课堂纪律,组织学员研讨会,召开学员座谈会,反馈相关信息等。
组建教学团队,负责对参训学员进行授课、指导。教学团队教师应具备满足培训内容和培训需求的能力,并应及时更新知识,调整授课方式,不断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
培训场地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周边环境安静,安全有保障的地点,方便学员出入,实训实践场地应能供全体学员操作和观摩并确保安全。培育机构应配备满足培训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如课桌椅、音响、能正常使用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类设备等。开班需要(但不限于)的其他物品:授课电脑、投影或电子屏、会标、台卡(主席台、授课教师及学员台卡)和茶水、常用药品等。
第十四条 信息档案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培育对象、机构、基地和师资数据库的维护,组织培育机构做好培育信息入库工作。在首次使用培育机构、基地和师资时应将相关信息入库,确保基础信息100%入库,并对各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培育机构应将培育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进行汇总,分类分册装订保存,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存放,并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保存性。培育学员档案包括培育方案、学员信息、培育记录、考核结果、证书颁发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主体
对培育机构的绩效考核主体为当年承担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项目任务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考核工作与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培育机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由承担高素质农牧民培育项目任务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建考核验收组,以农牧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查阅培育档案资料,配合实地抽检评估,电话回访参训学员、核查学员出勤签到情况等,以量化打分形式形成绩效考评意见,提交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意见
考核组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分为“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两种情况。对通过考核合格但仍有不足的,考核组需明确指出整改内容,培育机构要认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验收。
第十八条 考核验收报告
承担高素质农牧民培育项目任务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参考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的考核验收目标内容,从培育任务完成、教师选聘、培育教材、培育内容、档案建设、培育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验收,对培育机构的培育绩效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九条 审查核查
自治区高素质农牧民培育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厅科教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年度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工作绩效考评,通过实地查访、电话抽查等方式核查培育机构考核结果,形成最终考评意见。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应用
对培育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推介下年度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特别优秀的培育机构候选我区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推介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
(一)不按年初既定方案和协议要求执行或未按期完成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下一年不得承担培育任务;
(二)两年内经营异常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培育机构不得承担当年培育任务;
(三)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私自分包、转包培育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育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从培育机构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9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bmdt/202204/t20220419_294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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