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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10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年初以来,我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农业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植物检疫、转基因生物安全、渔政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克服新冠疫情影响,加大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有效维护了正常农业生产秩序,保障了全省粮食安全生产。为严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大各类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持农业执法高压严打态势,现将我省2022年各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某某种子经销处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22年4月,长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尽快核查处理“快手”主播“玉姐聊三农百姓合作社”违法销售种子行为的通知》及相关附件材料,经调查取证核实,确认涉案玉米种子非标注生产商所生产,系假玉米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玉米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及登记保存的涉案种子,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猴石镇某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7月5日,东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东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的线索,猴石镇某某农资经销处的经营者李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购进的“菌必治”叶枯·噻唑锌,系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中的假农药。经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通过微信在网上购进的“菌必治”叶枯·噻唑锌,标称生产单位江苏新田野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查询,其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系伪造,属于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东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假农药28瓶(100ml/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182.00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吉林省吉林市杨某某使用电鱼方法破坏渔业资源捕捞林蛙案

  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杨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小甸子村附近小溪里,使用电鱼器从事林蛙捕捞时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查获并移送至吉林市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情况下,使用电鱼器捕捞林蛙22只重0.33千克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过吉林市农业农村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作出“没收林蛙0.33千克;没收电鱼器1套;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购买价值1000元的1冬龄林蛙幼蛙投放于涉案水域,用于修复被其损坏的生态环境。

  案例4: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王某农资商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1年8月31日,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接到农业农村局转吉林省政务服务热线诉求拟办单,有农民诉求因种植吉林市昌邑区王某农资商店经营的玉米种子欧斯特“179K”后,出现结实差、有空棒、产量低的现象,怀疑种子有问题。经过调查取证,王某农资商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吉林市昌邑区王某农资商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玖万壹佰叁拾伍元整(¥90,135.00 元);2.没收欧斯特“179K”玉米种子 5 袋(做无害化处理);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案例5:吉林省扶余市三岔河镇某某实业种子经销处经营销售玉米转基因种子案

  2022年5月18日,扶余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实名举报,该市三岔河镇某某实业种子经销处销售的KT8518玉米种子存在问题,出苗率低经过调查核实及对种子封样送检,检测出该种子有转基因成分。依据《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对该经销处非法经营销售玉米转基因种子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销售 KT8518 转基因玉米种子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伍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5,7750.00元);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案例6:吉林省辽源市某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2年5月16日,辽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辽源市某某农资经销处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苏云金杆菌等四种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苏云金杆菌等四种农药;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案例7: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常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5月5日,东辽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该当事人住所发现见水宝牌“乙莠·滴辛脂”等农药若干,当事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4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农药;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3.经营者常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8: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邓某某涉嫌经营假玉米种子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

  2022年1月27日,三北种业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到长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投诉举报称长岭县某某达种业涉嫌经营侵权玉米品种种子,并向大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调查,在该种业库房发现8个玉米品种涉嫌侵权种子,立即就地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了封样送检。2022年2月9日,根据检验报告单结果,认定当事人邓某某涉嫌经营假玉米品种种子产品,当事人承认了经营8个涉嫌假玉米品种种子的事实,案值321750.00 元。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业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标准》,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不予以立案,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此案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9:吉林省四平市吉平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所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卫生用农药案

  2022年6月17日,四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单,市民投诉称:四平市吉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所,使用作废的农药登记号,生产的农药“全窝端”(杀伤饵剂)为假药。经过调查,该研究所无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农药“全窝端(杀蟑饵剂)”系卫生用农药,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研究所从2011年以来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生产销售卫生用农药,生产销售时间长、跨度大、品种多,按照农业执法行刑衔接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该研究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四平市公安局调查处理。6月29日,四平市公安局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10:吉林省桦甸市韩某某在芹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2021年12月28日,桦甸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在芹菜种植中使用高毒农药甲拌磷并销售案件。经立案调查,批次芹菜为桦郊乡苏密沟前进村三道岔社菜农韩某某种植,出售给桦甸市某生鲜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询问当事人韩某某虽未承认芹菜种植中使用甲拌磷行为,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无需举证:(四)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依照检测结果可推定当事人存在在芹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甲拌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当事人韩某某涉嫌在芹菜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遂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2022年6月9日,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zhzf/202211/t20221104_8619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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