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中华鲟自然种群应落实大保护理念
在水生生物保护领域,增殖放流是弥补自然繁殖不足和显著提高早期生活史成活率的有效办法。
我国为拯救中华鲟开展的增殖放流工作已持续多年。据初步统计,从1981年至今,已人工放流了超800万尾中华鲟。在科研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人工繁殖和全人工繁殖关键技术实现突破,确保了中华鲟物种不会灭绝理论上可行。然而,野外自然繁殖种群持续衰退的尴尬局面未能得到扭转,背后原因值得深思。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研究员危起伟结合中华鲟的生活习性指出,人为活动干扰是导致中华鲟野生种群陷入濒危的主要原因。作为大型溯河产卵洄游性鱼类,中华鲟体长可达4米,体重可超700公斤,个体寿命能到40岁,在长江中的洄游距离达2800千米以上。它们在长江中孕育,在东海、黄海和渤海中成长,成年后又千里迢迢回到出生地产卵。20世纪后期,由于过度捕捞和环境退化、筑坝、水污染等人类活动的影响,中华鲟自然种群规模急剧缩小。加之增殖放流工作不够科学规范,对放流效果的研究重视不够,相关基础研究成果严重缺乏,致使多年放流效果大打折扣。
“千斤腊子万斤象”是长江流域的民谚,“腊子”指的是中华鲟,“象”指的则是白鲟。从科学证据上,白鲟已经能够被判定为灭绝。为了阻止中华鲟重蹈白鲟灭绝的覆辙,开展保护和拯救中华鲟的行动刻不容缓。
令人振奋的是,在长江大保护的国家战略背景下,“长江十年禁渔”给中华鲟野生种群的修复带来重要契机。充分重视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意义,加以科学指导和规范,已成为学界共识。具体而言,要畅通中华鲟江海洄游通道,摸清中华鲟近海生活史,进一步加大中华鲟增殖放流力度,实施关键栖息地修复工程。此外,还应建设陆海陆接力保种基地,将长江大保护的理念推向海洋。
制度化规范支撑体系也不可或缺。2022年初,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科学放流,强化支撑。包括健全增殖放流苗种供应、科技支撑和社会放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科学评估增殖放流工作成效,为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提供有力支撑。
与此同时,还应借助《长江保护法》等颁行的契机,加强中华鲟保护的法制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对长江水生生态的重视与关注,形成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企业的全民参与的“大保护圈”。
“到2030年,中华鲟自然种群得到有效恢复,生境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关键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人工群体资源得到扩增和优化,实现人工群体的自维持和对自然群体的有效补充。”这是《中华鲟拯救行动计划(2015—2030年)》确立的中期目标。相信在制度、法律、科技等多方的合力下,中华鲟这一极度濒危物种自然种群复壮未来可期。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scy/202302/t20230222_8146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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