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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时间:2023-04-10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检疫范围

   2.1.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马、驴。

   2.1.2骡。

   2.2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临床检查健康。

   3.4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检疫申报单。

   4.1.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马属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查验材料

   4.3.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4.3.3了解饲养户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4.3.4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5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马属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查验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6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4.4临床检查

   4.4.1检查方法

   4.4.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马属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

   4.4.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马属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检查内容

   4.4.2.1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4.2.2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下颌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偶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4.4.2.3出现剧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的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温升高;呼吸和脉搏次数增加;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下颌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流感。

   4.4.2.4出现体温升高,结膜潮红稍黄染,上呼吸道及咽粘膜呈卡他性化脓性炎症,下颌淋巴结急性化脓性肿大(如鸡蛋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腺疫。

   4.4.2.5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下颌淋巴结肿胀,四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肺炎。

   4.5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每批马属动物抽检比例不低于20%,原则上不少于5匹,数量不足5匹的要全部检测。

   4.5.3省内调运的种用马属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5.2.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5.2.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4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5.2.5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2.6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检疫记录

   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4/t20230406_8248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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