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

时间:2023-05-14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2023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制修订情况,我厅组织力量,对农作物种子、动物防疫、生猪屠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制修订,形成了《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安徽省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安徽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和《安徽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现一并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时,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将作出裁量的事实、依据、理由告知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知情权、救济权。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8日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8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8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7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7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7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7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7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9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0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1

  

  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2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7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8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9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0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涂改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涂改标签一项的。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标签二项的。

  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标签三项以上的。

  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至少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

  档案记载内容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的

  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的

  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未及时备案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备案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二条:“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8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

  

  

  序号

  违法行为

  法 定 依 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或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或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或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或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处理,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处理,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处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6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合格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或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信息,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或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整改后合格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整改后不合格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未经输入地检疫,但有输出地检疫证明的。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输入地检疫,又无输出地检疫证明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疫,将无规定疫病区未发生或已消灭动物疫病引入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0.8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1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在二十羽以下或五只(头)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动物在二十羽以上五十羽以下或五只(头)以上十只(头)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动物在五十羽以上或十只(头)以上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3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或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8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传播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传播,或造成周边较大范围的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9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从事诊疗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从事诊疗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从事诊疗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流行或二类动物疫病传播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二类疫病流行或一类疫病传播的。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1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2

  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3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或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或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或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安徽省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

  

  

  序号

  违法行为

  法 定 依 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或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或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或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或发生动物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初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损毁病虫害监测设备或妨碍病虫害监测设备运行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发布病虫害预报或灾情信息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擅自发布病虫害预报或灾情信息,面积1000亩以下的。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发布病虫害预报或灾情信息,面积1000亩以上的5000亩以下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发布病虫害预报或灾情信息,面积5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发布病虫害预报或灾情信息,面积10000亩以上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饲养、运输等造成后果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三类病虫害造成损失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病虫害造成损失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病虫害造成10000亩以下损失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病虫害造成10000亩以上损失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公告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缺少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注意事项其中一项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告内容缺少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注意事项其中两项及以上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告造成一般影响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告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专业化服务组织不具备条件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规范的管理制度缺少其中一项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规范的管理制度缺少其中两项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规范的管理制度缺少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专业化服务组织田间作业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田间作业人员违反其中一项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田间作业人员违反其中两项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田间作业人员违反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档案不符合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档案记载内容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专业化服务组织未配备防护用品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护目镜、口罩、防护服、手套等缺少其中一项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护目镜、口罩、防护服、手套等缺少两种及以上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无防护用品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

  境外组织或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仅监测一种病虫害,且监测代表面积小于1万亩的。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仅监测一种病虫害,且监测代表面积大于1万亩小于10万亩的;或监测多种病虫害,且监测代表面积小于1万亩。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仅监测一种病虫害,且监测代表面积大于10万亩小于100万亩的;或监测多种病虫害,且监测代表面积大于1万亩小于10万亩的。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仅监测一种病虫害,且监测代表面积大于100万亩的;或监测多种病虫害,且监测代表面积大于10万亩小于100万亩的。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以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或监测多种病虫害,且监测代表面积大于100万亩的。

  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以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废弃物堆放混乱,未及时处理。使用者1次施药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未妥善贮存,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使用者2次施药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未履行回收义务,拒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使用者3次以上施药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或者不规范,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限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文件下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pdf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74119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资讯网 nmg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