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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理论之八:仲裁裁决

时间:2023-07-16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编者按:为提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法律素养,学习土地承包仲裁基础理论,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土地中心系统梳理近年仲裁员培训学习资料,摘编部分章节供各地仲裁机构交流学习,不当之处,也请各地仲裁机构给予纠正。

  第8讲  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

  所谓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法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后,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以及与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相关事项作出的书面决定。仲裁裁决一旦作出,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庭遂即解散。

  仲裁裁决是仲裁案件经过申请、受理、组庭、审理等环节,反映了仲裁庭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也直接影响到仲裁机构的声誉和形象,同时,它宣示了仲裁程序的终结,确定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仲裁裁决的类型

  仲裁裁决从不同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一)合意裁决和非合意裁决

  以仲裁裁决是否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标准,可以将仲裁裁决分为合意裁决和非合意裁决。

  合意裁决,是指仲裁庭作出的、用以记载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仲裁调解协议的裁决。其表现形式有裁决书和调解书。除此之外的其他裁决均为非合意裁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划分合意裁决和非合意裁决的意义在于:合意裁决有利于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化解纠纷,也有利于裁决的自觉履行。因此,许多国家的仲裁法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承认合意裁决。

  (二)补充裁决和被补充裁决

  这是以仲裁裁决之间存在的补充和被补充关系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在案件审结前就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不存在制作补充裁决的必要。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必须作出补充裁决:一是极少数情况下,由于案情复杂,仲裁员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事项遗漏,或涉及数据时出现错误;二是裁决理由模棱两可或表述不清,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对此进行解释;三是由于制作裁决书人员的疏漏,导致裁决书出现错打、漏打、印错等问题。在这些情况下,仲裁庭对存在错误的裁决书予以补充或改正。补充、改正错误裁决书,制定新的裁决书的行为即补正裁决,该份新的裁决书为补正裁决书。仲裁案件的最终裁决以加入补正裁决后的全部裁决为准。对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三)附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和不附有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

  这是以裁决内容是否写明事实、理由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仲裁庭裁决中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和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的,为附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而由于仲裁的自治性和保密性,仲裁裁决可以不载明事实和理由,这时,该裁决即是不附有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但该裁决仅限于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采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45条明确规定裁决须附事实、理由:“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此外,仲裁裁决还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分为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中间裁决、先行裁定和最终裁决等。

  三、仲裁裁决的作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该条对作出仲裁裁决的依据和程序予以规定。

  (一)作出仲裁裁决的依据

  1.事实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第44条进一步要求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为了保障仲裁庭认定事实,法律还规定了证据的收集提供、鉴定、开庭审理、质证等制度。

  2.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法律,同时第44条进一步确认了合法性要求。这里的法律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也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

  3.国家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4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将国家政策与法律并列作为仲裁庭判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特点的。如《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都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重要依据。

  4.社会公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第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作为公民应有的品德操守。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作出仲裁裁决的程序

  作出仲裁裁决的程序,有独任仲裁和合议仲裁之分。独任仲裁时由一名仲裁员根据自己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时,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ztzl_16/xczx/202307/t20230714_847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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