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扶持畜牧业(畜禽)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_通知公告_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三农〔2024〕122号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2024年扶持畜牧业
(畜禽)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琼农字〔2022〕101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2023年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23〕143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保障肉品供应,同时发展林下养殖等特色产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亚市2024年扶持畜牧业(畜禽)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2024年扶持畜牧业(畜禽)发展项目
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琼农字〔2022〕101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2023年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23〕143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保障肉品供应,同时发展林下养殖等特色产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促进生猪生产、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精神,逐级压实责任,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户)数量底线,稳定生猪生产。全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打造禽类养殖“百羽万户”工程,促进农民增收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畜禽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生猪与特色养殖相结合原则。以扶持规模化生猪养殖,稳定生猪生产为重点,稳定肉品供给,探索林下特色养殖模式。
(二)坚持财政扶持与企业投入相结合原则。通过财政扶持带动养殖场(户)自主投入资金,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特色养禽产业。
(三)坚持分级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绿色发展与促进增收相结合原则。以推进标准化、规模化、良种化、集约化、生态化发展为主攻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
三、扶持对象及条件
1.扶持养猪。主要扶持在三亚市登记注册经营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增收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三农组〔2021〕14号)关于做大做强黑猪等特色产业的要求,优先扶持黑猪。生猪养殖场设施设备完善,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或与第三方签订的粪污处理协议,保证粪污资源化利用。养殖基地选址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44号)等相关规定。
2.扶持养禽。主要扶持在三亚市从事林下养禽的单位或个人,自有或租用林地面积3亩(含)以上,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及防疫设施,不得破坏原有保护林,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影响人居环境,以各区现场核查意见为准。
四、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生猪出栏。需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作为肉猪进入定点屠宰厂,以牧运通系统检疫合格情况为准,按设计出栏能力的40%以上部分给予补贴,实际出栏低于设计出栏40%的养殖场(户)不予补贴(例:某养殖场设计生猪出栏能力1万头,实际出栏5000头,则其中40%即4000头不予补贴,仅对1000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150元/头。除本场能繁母猪生产能力范围内自繁自养情况外,均需提供购买猪苗时的检疫合格证明,存栏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存栏周期是指购买猪苗检疫时间至肉猪出栏检疫时间)。(二)购买禽苗。单批购买禽苗数量达500羽(含)以上,鸡苗30日龄以上,鹅苗5日龄以上,以现场核实数量为准,其中鸡苗按照6元/羽、鹅苗按照10元/羽标准给予补贴。购买禽苗必须来自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且经产地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三)购买种猪。购买后备或能繁母猪数量达30头(含)以上,以现场核实验收数量为准,按照1000元/头标准给予补贴;购买良种公猪按照2000元/头标准给予补贴。种猪必须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且经产地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先买后补”“先出后补”原则,根据市场价格变动等特殊情况,实际补贴金额不得高于购买价格。五、资金分配及任务
2024年度市级部门财政预算项目资金2000万元,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不足部分列入下年度补发。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补贴方案。鼓励配套安排畜牧业发展项目扶持资金,并列入今后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六、相关要求
(一)实施程序。采取申报审批、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再给予补贴的办法安排补贴资金。辖区农业农村局接收补贴对象填报的《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4)及相关申报材料,按提交完整材料的顺序对初步审查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审批。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实施进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出栏计划需至少提前3天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
(二)实施时间。2024年1月-12月。本方案印发前已经购买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可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向辖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未经过验收已出栏不给予补贴;本方案印发后购买的,应自辖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之日起2个月内购买,超期申请表自动作废。有效期内,申请人及时报辖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区农业农村局要跟踪项目实施情况。9月底前,根据各区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资金调整。所有补贴项目原则上应在2024年12月1日前完成验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本年度已核实验收但未补贴的部分,可列入下一年度资金落实。
(三)资金使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补贴。如养殖场(户)存在非法买卖、套取补贴等行为,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取消对其进行补贴,且3年内不得享受补贴资金。本年度出售(含调出)种用猪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种猪补贴,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四)风险防范。各区、育才生态区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出具报告。为避免重复补贴,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如其它项目已对本批次猪或禽实施过补贴,不再享受本项目补贴;如遇动物疫情,各区采取扑杀措施对养殖场(户)给予补助时,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部分需核减扣除;如有环境污染问题(中央、省、市环保督查问题,六水共治问题等),在完成整改前不得给予补贴。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绩效。坚持“先买后补”“先出后补”原则,项目财政补贴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估。有明显不符合养殖能力、场内存栏能繁母猪繁殖能力等客观规律的情况,频繁或大量申请补贴,各区可结合实际不予批准,防止恶意套取补贴。
(二)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完成任务。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和牧运通系统管理,配合各区做好生猪出栏验收。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监督养殖场户做好完善的台账记录,包括流向、病死及无害化处理情况,做好养殖过程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分别于2024年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补贴资金审批和支付情况,12月底前报送项目验收完成情况。联系电话:88676819。
附件1:2024年扶持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表
附件2:三亚市2024年生猪出栏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3:三亚市2024年购买禽苗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4:三亚市2024年购买后备母猪、能繁母猪或良种公猪补贴申请审批表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sanya.gov.cn/nyjsite/tzgg/202403/c5078b018ebd4236a97b607da14cb3d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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