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农机)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保障作用,现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查办的一批农机违法案件选取2起农机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苍梧县肖某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案
2024年7月30日11时许,苍梧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沙头镇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拖拉机驾驶员肖某某无法提供本人的拖拉机驾驶证和牌照贵09-xxxx拖拉机的行驶证;经向牌照贵09-xxxx的发证机关(贵州省独山县农机管理推广服务中心)协查,发证机关确认牌照贵09-xxxx的拖拉机自2021年4月1日注册登记起至查处当日未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肖某某在苍梧县辖区务工多年,经常避开正常执法时段无证驾驶不年检拖拉机从事短途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肖某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和驾驶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苍梧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肖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和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拖拉机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2024年8月12日,苍梧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视频方式协助贵州省独山县农机管理推广服务中心拖拉机检验员对贵09-xxxx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来源:苍梧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案例二】藤县欧某某违反拖拉机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案
2024年9月19日11时许,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埌南镇某村开展中秋国庆期间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发现当事人欧某某驾驶桂04-xxxxx拖拉机装载的杂木明显超出了拖拉机装载规定的尺寸范围。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欧某某的桂04-xxxxx拖拉机检验合格至2025年5月。一直在藤县从事农村水泥、沙石、钢筋、木材等建筑材料运输业务。因从事短途运输活动,抱有侥幸心理,偶有超限超载行为。
当事人欧某某驾驶拖拉机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藤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肖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欧某某立即将超出了拖拉机装载规定尺寸范围的杂木当场卸载到路边,并对当事人欧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来源: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
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操作证件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驾驶人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得申请增加准驾机型。
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
(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
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wz/t192850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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