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20日,雅安市某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种子经营部门店内摆放的品种名称为“鸿玉888”,规格为“净含量2600粒/袋”,品种名称标签页标注有“春夏两播”字样,生产经营者信息为“四川鸿鑫种业有限公司”的玉米种子。该玉米种子标签未查见有“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标注内容,且背面标签页标注的“审定意见”栏标注为“适宜四川省平坝丘陵地区春播种植”字样。
当事人销售的品种名称为“鸿玉888”的种子标签标注的“春夏两播”与品种审定的“适宜春播种植”不相符,标签正反面均未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于2024年4月16日对该种子经营部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选用优质的种子是保证作物产量的前提,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抓住当地重要农时季节,强化对种子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
农户在购买、使用种子时,应特别注意识别种子有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标识,种子经营者是否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种子备案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与证照是否相符,证照不全的不要购买。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包括购种发票、种子包装袋等有关材料,增强自身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六条第一款:“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32/2024/11/18/acde0ffb774940b1bd90fb4a45ea7bfa.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