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种子监管模式——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自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原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相继从农业部门剥离,种子市场由过去的单一市场计划管理转变为多元市场专业管理,种子市场一度空前繁荣,但品种多、乱、杂,生产经营主体散、弱、小等问题随之而来,给种子监管带来较大压力。双随机执法监管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大改革举措,可以提高执法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营造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诚信自律的管理环境。
什么是农作物种子双随机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
农业农村部先后印发了《农业农村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将种子监督抽查纳入清单管理,由此,正式启动了种子监管中的双随机模式。
农作物种子双随机监管以抽查为主要监管形式,以信用管理为监管基础,改变了过去种子管理机构独家管理随意检查的形式,变成了农业农村部门或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行动随机抽查或部门内多机构共同管理随机检查的格局。
农作物种子双随机监管有哪些要求?
1)建立随机抽(检)查对象名录库时应将本地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被举报、投诉较多的门店,可以单独建立重点对象名录库重点管理。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分级建立,上级部门可以将基层执法骨干单独建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还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专家库,必要时抽取专家参与双随机抽(检)查活动。
3)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检)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4)抽(检)对象比例和频次。对列入“重点对象名录库”的市场主体,要适当加大随机抽(检)查力度,其他检查对象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每年确保春秋季各抽(检)查一次。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数量应占被抽查企业和门店生产经营相关作物品种数量的60%以上。
5)抽(检)查工作结束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在办公场所或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立案查处的还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6)应当将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双随机监管方法有哪些?
1)建立监管平台。要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为依托,加快建成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省市县执法部门相关监管信息通过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上下联动。
2)实施公正监管。要依法编制种子随机抽(检)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严格按照随机抽(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种子双随机监管工作。
3)推进综合监管。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消除监管死角,降低执法监管成本。
种子监管方式转变面临新问题
1)体系衔接问题
种子常规监管通常是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根据上级管理机构安排,结合各地实际,开展种子监管工作。实行双随机执法监管模式后,种子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的一个机构独立管理向多个机构联合监管转变,管理方式由全覆盖一体化管理向比例化组合管理转变。因此,必须建立上下顺畅管理有效的新型管理体系。
2)经费、装备充分保障问题
种子常规监管中,种子监管经费一般都是单独预算或在相关项目内安排,种子检验等设备、执法取证装备也是自上而下逐步解决的。实行双随机执法监管模式后,种子管理机构独立承担的事务将相对减少,管理职能也会随之弱化。因此,必须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渠道,确保种子检查检验和新品种示范推广能力不下降。
3)种子管理责任边界问题
种子管理专业性非常强,因此在监督抽(检)查中,一般要求到被抽(检)查企业进行扦样时,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而且,由于种子产品的区域性、周期性和季节性特征明显,因此要求抽(检)查人员具有相应的种子专业基础。而双随机执法监管中种子抽(检)查人员组成复杂,难以保证圆满完成抽(检)查任务,由此导致的失职失责难以追究。因此,必须尽快培养全能执法监管人员,出台种子监管追责问责办法,明确追责情形和免责情形。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xdzy/xwxx/202102/t20210222_55369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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