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西藏自治区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1〕1号)精神,同步开展好2021-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三年活动,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21年西藏自治区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8日
(联系人:泽仁志玛;联系电话:0891-6320697)
2021年西藏自治区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1〕1号)精神,同步开展好2021-2023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三年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1年全区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自2021年起,与全国同步开展为期3年的“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坚持自治区抓总,各地(市)、县(区)抓落实的原则,以集中整治为抓手,覆盖品种管理、市场监管、案件查处全链条,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不断提高治理成效,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运行有秩序的良好发展环境,为全面净化我区种业市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全区目标
1.组织对全区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现场指导检查,覆盖率分别不低于40%、20%。
2.组织对部、自治区发证种子、种畜禽企业等进行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合格率100%。
3.组织开展自治区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2020年。
4.组织对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市农作物区域性良繁基地检查,覆盖率100%。
5.对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及时处理,书面反馈率100%。
(二)地(市)目标
1.组织对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现场指导检查、交叉互查,覆盖率不低于50%。
2.组织对地(市)级发证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率100%。
3.对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市农作物良繁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4.开展市场检查和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2020年。
(三)县(区)目标
1.对县(区)级发证的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
2.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
3.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100%。
4.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为100%。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种子和种畜禽质量
1.摸清生产和经营主体底数。各地(市)牵头,指导县(区)摸清各类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和种畜禽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底数,建立并及时公布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清单,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畜牧水产处和法规处。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和备案信息,均应按规定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为推进许可备案信息化做好准备。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
2.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自治区、各地(市)、县(区)结合实际,对基地和企业开展定期巡查或不定期检查。一是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检查。以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对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开展日常巡查,在制种或良种繁育关键时期,县(区)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次数,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二是加强种子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或发生过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畜牧水产处、法规处(执法监督指导处),区农业中心、区畜牧总站,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1年全年〕
3.开展专项市场检查。一是春、秋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以7地(市)本级和35个粮食主产县(区)种子市场为重点区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档案、购销台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加强对各类种子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商户)等领域监管,认真开展各类证照、经营范围检查,坚决取缔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加工、分装等黑窝点。强化对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二是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牦牛、藏羊、藏鸡、藏猪、鱼类等地方特色畜禽品种原种生产场(原种场、扩繁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自治区级管理部门将许可信息录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对工作进行自查。三是地(市)、县(区)要借助对口援藏省市技术优势,积极组织开展转基因种子检测工作,严禁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我区。〔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畜牧水产处、法规处(执法监督指导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区农业中心、区畜牧总站,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
(二)强化执法能力,加大种业执法力度
4.强化执法能力。加快整合组建地(市)、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队伍机构设置、“三定”印发、人员划转、执法保障“四到位”。将种业监管执法作为2021年贯彻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大练兵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种子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法律(规章)知识,强化种业执法实务技能,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充分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等,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执法监督指导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水产处,区农业中心、区畜牧总站,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1年10月1日前完成〕
5.加大执法力度。严查种业违法案件。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市)、县(区)查处,发现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组织查办,或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行为。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主动上报政府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执法监督指导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水产处,区农业中心、区畜牧总站,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
6.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各级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事有人办、责有人担。要结合2021年全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对于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技术鉴定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测或田间鉴定。同时,自治区将强化跨区域种业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畜牧水产处、法规处(执法监督指导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区农业中心、区畜牧总站,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
(三)做好品种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7.严格品种管理。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健全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制度,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大幅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试验主体退出机制。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管理、品种审定,组织做好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专项检查工作,开展品种标准样品专项治理。以青稞、小麦为突破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清理。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为重点,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登记行为,公告退出一批违规品种。〔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畜牧水产处、科技教育处,区农业中心、区畜牧总站,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
8.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优化植物新品种审查流程,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鼓励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利用好全国统一的侵权案件协查联办平台,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开展品种权保护专项行动,制定发布维权指南,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营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畜牧水产处、法规处(执法监督指导处)、科技教育处,区农业中心、区畜牧总站,各地(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有序组织实施。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的重要意义;要明确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级实施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监管力量,推动配齐执法队伍;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日常监管执法属地责任,做好专项行动协调配合;要及时对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行动具体实施单位,以便统筹安排,科学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营造法治氛围。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结合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重点围绕《种子法》《畜牧法》贯彻落实,不断加大种业普法宣传力度。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犯品种权或制售假劣种子等行政处罚典型案件信息,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高压严打氛围,震慑违法行为。
(三)及时总结,推进信息共享。各地(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梳理工作进展、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和典型案件,加强信息报送,每月15日前报送种业监管执法工作动态信息1篇以上,首次报送时须同时报一名信息工作联系人。及时开展工作总结,今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2-3个)于11月25日前书面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法规处(执法监督指导处)。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自治区级)
2. 地(市)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
3. 县(区)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
4.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
5. 地(市)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bmdt/202106/t20210608_246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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