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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时间:2021-07-15 来源: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背景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本法所称的农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2006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施行。同期实施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还有:《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从而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农产品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产品范围。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行为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相关丰富,共分八章56条,涵盖了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过程。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科研与推广、宣传引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标准制定、修订及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基地建设、产地要求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范进行规定。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主要对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材料、无公害农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等进行了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对市场准入、质量安全监测、社会监督、事故责任报告、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与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八章附则,对生猪屠宰管理和本法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亮点

  (一)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主要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加强了农产品产地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规范了农产品生产过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同时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我们要从“五个坚持”入手,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一)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要在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推进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强化投入品的监督抽查,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三)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根据法律确定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

  (四)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按照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

  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但由于生产者重效益、轻质量,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等导致了很多质量问题,瘦肉精、毒韭菜、毒豆芽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所以,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大农产品质量监测力度、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尤为重要。

  一是开展不同层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行政主体的责任意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各级执法监管体系,强化执法能力,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

  三是做好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厘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各行政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做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工作。

  四是强化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力度。

  五是推进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体系及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体系三大体系的建设工作。

  



原文链接:http://nw.changchun.gov.cn/ztzl/ldgbxfzl/202003/t20200311_2087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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