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池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九华山风景区农村工作局,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0年池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2020 年池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
资金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2020年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安排范围
1.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2.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有关事项。
二、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1.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对 2019 年以来新建秸秆收储量(能力)达 1000 吨(含 1000 吨)以上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进行奖补,各县区可根据秸秆收储能力制定差别化的奖补标准,单个项目不超过 80 万元。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80%、市县财政承担20%,奖补资金由县区统筹兑付。
2.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区认定的 2020 年利用秸秆 500 吨(含 500 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见附件。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补贴。为鼓励企业多利用秸秆,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1万吨部分提高 10%、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 30%、超出 5万吨部分提高 40%、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 60%。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奖补上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石台县由省财政承担 80%、市县财政承担20%;其他县区由省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承担40%;奖补资金由县区统筹兑付。对年利用秸秆500吨以下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由县区自行制定,奖补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3.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对 2019 年以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奖补资金由县区统筹兑付。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
此外,为逐步降低秸秆机械化还田量占利用总量的比重,避免因秸秆还田导致土壤负荷过重,省、市财政不再安排资金支持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等其他支出,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进一步压实县区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省级奖补资金据实清算,市级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县区,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兑付。
(二)资金分配。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各地秸秆可收集量、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及产业化利用相关指标、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上一年度秸秆焚烧火点数等。因 2020 年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年实施,绩效评价结果需要 2021 年才能体现,因此2020 年资金依据2019年资金分配比例进行分配,下年度分配资金时进行据实清算。
(三)组织实施。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各县区按照省、市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县区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实行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
(四)使用周期。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五)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县区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报送制度。各县区于当年年底,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年度审计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奖补项目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及初审,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审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各县区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县区应根据市级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的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要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各县区应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参考)
附件
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名录
(参 考)
申报条件: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年利用秸秆量 500 吨(含 500 吨)以上,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
申报名录:
1 . 秸秆能源化:秸秆固化、秸秆炭化、秸秆沼气、秸秆热解气化、生物质天然气、秸秆纤维素乙醇、秸秆活性炭等能源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秸秆发电奖补政策仍按《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 号)执行)
2 . 秸秆原料化:秸秆人造板材生产、秸秆复合材料生产、秸秆清洁制浆、秸秆木糖醇生产、秸秆糠醛生产、秸秆呋喃聚酯生产、秸秆可降解包装材料、秸秆墙体材料、秸秆盆钵、秸秆造纸、秸秆编织、秸秆纤维草毯(矿山修复)等原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3 . 秸秆肥料化:以秸秆为原料的固、液态有机肥,叶面肥、专用肥、混合肥、炭基肥,(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有机肥料行业标准,有机肥NY525-2012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等肥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4 . 秸秆饲料化:秸秆青贮、秸秆黄贮、秸秆碱化、秸秆氨化、秸秆压块饲料(包括颗粒饲料)加工、秸秆揉搓丝化加工、秸秆蒸汽爆破等秸秆饲料化利用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5 . 秸秆基料化: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基质、水稻育秧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秸秆发酵床养殖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村集体经济投资。
原文链接:http://nyncj.chizhou.gov.cn/News/show/498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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