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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刚性支出”扣减做好全市支出型 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17 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各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慈善(基金)会:

  近年来,我市各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抓好、抓实、抓细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构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为基础,以临时救助、重残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配套,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现行的救助制度主要以家庭收入作为衡量困难救助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重大支出情况,无法精准反映每个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存在政策覆盖“盲区”。根据中央、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最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举措,深入推进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指示的具体行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务必始终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创新救助方式,进一步规范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着力补齐民生领域短板,构建具有南通特色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为推进南通民政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

  二、依规开展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

  支出型困难家庭一般是指当地户籍城乡居民因患病、残疾、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各地要认真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支出以及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补差工作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的通知》(苏民助〔2018〕12号)、《关于开展温情社会救助改革的指导意见》(苏民助〔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 号)等文件规定,各地在救助准入端口核定家庭收入时,可直接扣减家庭成员刚性支出,主要为家庭成员因患病、残疾等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以及家庭成员中由于求职或者自谋职业所增加的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认定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对因病、因残产生“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每人按月扣除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倍低保标准,对因就业创业产生“刚性支出”的家庭成员每人按月扣除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倍低保标准,扣减总额不超过家庭总收入。适用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分别参照低保、低收入家庭现行认定规定执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范围,暂参照《关于推进南通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通医保规〔2020〕3号),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肺结核(肺功能不全)、红斑狼疮、艾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以上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

  对未适用支出扣减的低保、低收入存量救助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动态管理时按本规定适用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扣减,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

  三、认真落实支出型困难家庭各项救助政策

  各地相关部门应统筹现有低保、低收入、“单人保”、临时救助等各项救助政策,及时帮助支出型困难家庭化解生活困难。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后,各地应按规定落实以下救助待遇:

  (一)支出型困难家庭实施刚性支出扣减后,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及时办理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批手续,并按现有规定落实低保、低收入家庭各项生活救助政策。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因重病、重灾等原因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临时救助,具体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通民发〔2019〕67号)执行;特殊困难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按各地现有规定享受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待遇,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工作,并积极配合当地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中享受临时救助的大重病患者按照《关于推进南通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通医保规〔2020〕3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各地民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五)经当地民政部门基本生活救助后,家庭刚性支出仍超过可支配收入的困难家庭由各级慈善组织实行补充救助。各级慈善组织要积极开展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根据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额给予适当救助,实现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

  (六)建立县、镇两级“基本生活救助+”的工作机制,支出型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后,需要综合帮扶的,由县、镇两级民政部门及时转介相关部门办理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并正常实行动态管理。

  四、切实加强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能力建设

  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既事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涉及不同群体之间利益诉求和利益平衡,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结合实际认真稳妥推进落实。要坚持工作原则,立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依法依规操作,做到程序严谨周密、措施扎实有效,既防止随意“开口子”,又防止过度收紧“入口”。要强化部门协同,注重现有救助资源和政策统筹整合,提升救助工作效率。要注重过程监督,确保政策、程序、资金在阳光下操作;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要扩大政策宣传,拓展社会参与,切实提升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政策影响力和执行力,不断提升困难家庭的生活品质和获得感。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通市慈善总会

  2020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fpzce/content/648a89e1-106a-449f-b579-6466b20cd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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