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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消费扶贫产品认 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7-17 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各县(市)、通州区、海门区、通州湾示范区扶贫办,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消费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扶办〔2020〕32号)的要求,结合南通市实际,研究制定《南通市消费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意见。市扶贫办联系人:王建明,联系方式:59002050。

  附件:1、南通市消费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南通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1:

  南通市消费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南通市区域内扶贫产品认定标准和程序,推进全市消费扶贫行动,促进我市经济薄弱地区扶贫产品销售,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打好我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31号)、江苏省政府扶贫办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实施方案》(苏扶办发〔2020〕8号)和江苏省《消费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扶办〔2020〕32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扶贫产品带贫、益贫属性和市场主体合法合规性标准,将市域黄桥老区、省、市、县(市、区)经济薄弱村生产的达标农副产品纳入扶贫产品范围。坚持“县(市、区)认定审核、市复核、省政府扶贫办汇总备案并公示发布”的操作流程,坚持动态认定,确保上下贯通、紧密衔接,定期开展扶贫产品认定,并纳入《江苏省消费扶贫产品名录》(以下简称《产品名录》)。坚持公开公正,认定结果主动在主流媒体公开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严格监管,对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和扶贫产品从《产品名录》中予以清除,确保从严从实做好扶贫产品认定工作。

  二、申请主体

  申请扶贫产品认定:市域范围内省、市、县(市、区)确定重点帮扶的经济薄弱村所在地企业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和带贫减贫成效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自愿提交扶贫产品认定申请,并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带贫成效真实可信,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带贫益贫属性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的扶贫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费扶贫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实施质量追溯(合格证)管理,具有明确真实的带贫减贫成效和作用。产品或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带动经济薄弱村、低收入人口发展产业,具备一定规模的当地市场主体,且辐射带动经济薄弱村或低收入农户作用明显;

  (二)积极吸收5人及以上的低收入农户就业;

  (三)与低收入农户开展订单收购(含订单量、协议价等要素),收购低收入农户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的市场主体;

  (四)由经济薄弱村领办、低收入农户参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五)流转5户及以上低收入农户土地种植,租用2户以上低收入农户的土地或者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
(六)其他带贫益贫主体。

  四、认定流程(一)县级扶贫部门组织认定审核

  1、申请。生产经营主体自愿提出申请认定。

  2、认定。县级扶贫部门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认定,主要是带贫减贫益贫的真实性。
3、公示。经审核合格的市场主体和产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公布,接受监督。审核合格的市场主体、产品和带贫益贫属性的证明材料及认定意见,报送市消费扶贫产品认定小组审核。

  (二)市级扶贫部门复核

  1、审核上报材料。县(市、区)扶贫办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并备案。

  2、加强管理监督。市消费扶贫产品认定小组对市场主体的合法合规性、带贫益贫成效等进行严格管理监督。
3、上报备案。市消费扶贫产品认定小组对审核“同意”的产品,以《产品目录》形式汇总上报省扶贫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经营主体和产品,分别于6月、11月集中申报一次。

  五、相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级扶贫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政策标准和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执行力。

  (二)严格标准条件。确保通过认定的市场主体和扶贫产品佐证材料真实、审核程序规范,防止走形变样。

  (三)实行动态管理。经营过程中,若产品质量、带贫情况等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被核实的产品,从《产品名录》中及时清理,并在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网站予以公布。对于失信的市场主体纳入扶贫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

  (四)加强抽查核查。市消费扶贫产品认定小组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认定工作开展抽查核查,对打着消费扶贫旗号敛财牟利行为,将严肃问责,涉及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2: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fpzce/content/cab27ea1-b7dd-4ed4-8ec4-8e99934f6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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