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突出质量导向和全程监管
10月19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上会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作出多项新增规定,突出质量导向和全程监管,拓宽法律调整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以及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等问题。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充分肯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和要求,建议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此次提请申请的修订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修订草案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明确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修订草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
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修订草案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出衔接。
作者:李秀萍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原文链接:http://nyncj.zjk.gov.cn/content/2021/144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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