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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对野生动物检疫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释义

时间:2021-12-09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一、对野生动物实施检疫的意义

   动物疫病可以在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间相互传播。有的野生动物虽然不表现临床症状,但携带病原,可能成为动物疫病传播的自然疫源,一旦与家畜家禽接触,就可能引发动物疫病的感染和传播,甚至传染给人类。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疫管理,是阻断野生动物向家畜家禽和人类传播疫病的重要手段。

   二、野生动物检疫管理

   2020年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本条与上述决定相衔接,规定了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要求。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和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检疫进行了规定。这意味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这两类野生动物实施检疫。需要说明的是,对野生动物实施检疫不改变保护利用制度,在实施检疫的过程中要注意与野生动物管理有规定相衔接。

   三、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的授权规定

   野生动物检疫应在明确检疫范围、对象和合法性前提基础上,基于疫源疫病监测数据、日常监管情况等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分别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工作。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的具体办法,便于两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野生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做好日常监管与检疫的衔接。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111/t20211124_6574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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