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有法可依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我国湿地总面积为8.01亿亩。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省级重要湿地811处,建立国家湿地公园899处。湿地保护体系初步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我国湿地资源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利用等问题突出,湿地保护修复任务艰巨。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又一重要立法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说,这部法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确立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措施,健全财政投入等保护支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遵循。
加强湿地资源基础管理。湿地保护法按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湿地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明确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标准制定、湿地动态监测评估预警等重要制度,夯实湿地保护基础。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湿地保护法突出湿地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依据、主体和程序,通过规划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等事项,保证湿地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分类施策,久久为功。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目标。必须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坚决制止乱占湿地和破坏湿地的行为,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为此,湿地保护法规定: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完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湿地保护法考虑湿地的不同类型、不同保护要求以及部门职责分工,完善湿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部门分工协作的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湿地名录制度,明确湿地名录的确定主体和要求;将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重点保护;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对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保护的职能作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科学推进湿地修复工作。湿地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推进湿地保护工作:明确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湿地修复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区分不同类型,明确湿地修复要求;建立健全湿地修复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湿地修复验收、后期管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的全过程监督。此外,针对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违规挖湖造景等问题,专门规定: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完善湿地保护支持措施。湿地保护法要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纳入预算;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湿地保护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开展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同时,坚持在保护中发展,提出合理利用湿地、促进绿色发展的具体要求,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hljagri.org.cn/rdgz/xgxx/202112/t20211231_8261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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