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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她们”更多享受到阳光

时间:2022-03-15 来源:黑龙江农业信息网 作者:佚名

   应当把更多关注的目光投向农村女性群体,从法律制度、政策措施、舆论引导、宣传教育等多方面,促进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社会的文明进步,在于一个个“个体”被看见、被尊重,而“她们”就是最需要被看见的群体。让“她们”享受到更多温暖和阳光,也是全社会应当努力的方向。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这次被称为“废旧立新”的修法,在短短一个月内收到了8万多人的42万余条建议。群众参与热情之高涨从侧面印证了,女性权益保护无论在法律还是现实层面,都有很大完善提升空间。尤其是保护农村女性权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男女平等是自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写进宪法的基本原则。1992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然而,促进男女平等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规定,更是现实生活中,因性别不平等带来的“阻碍”逐渐被翻越的过程。这样的“翻山越岭”,对每一位女性都意义非凡。尤其是对一直以来,处于妇女权益保护“洼地”的农村女性而言。

  农村女性权益涉及财产权、政治权利、人身权等,值得欣慰的是,此次修法内容囊括了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其中,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长期以来,“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一些农村地区根深蒂固,导致农村妇女在土地、宅基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财产权益上被漠视。此次修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不仅如此,修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农村妇女相关权益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机构依法裁决或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相比于之前偏重宣示性条款明确妇女权益,修订草案里进一步明确了侵权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可以说更具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对实践中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更有效力。

  现实中,农村外嫁女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婆家和娘家“两头空”的案例并不鲜见,很多女性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应得的合法权利。法律保护、国家相关部门支持、舆论鼓励引导,一点一滴汇聚成推动农村女性地位提升的进步力量。经济权是女性权利的基础,只有经济独立,女性才有进一步获得人格独立、自尊自由的条件。早在20世纪初期,英国女性主义的先驱者弗吉尼亚·伍尔夫就呼吁女性要有“一间自己的房间”,背后的含义就是女性首先要实现经济独立。近百年过去了,全世界的女性在追逐抗争中,逐步争得了宝贵的经济权利。对农村女性而言,土地、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即是其经济权益的基础。对农村女性经济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意味着抛弃女性是男性附属品的落后思想,尊重承认女性独立人格,在男女平权的路上迈出重要一步。要以修法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农村女性经济权益的保护,提升农村女性地位。

  除了经济权益,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还存在不少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导致她们维权意识淡薄,维权能力更弱。而她们所处的环境,也往往不利于其权益保护。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法律的修订只是第一步,还需要多角度着眼、多方面施策。我们应当把更多关注的目光投向农村女性群体,从法律制度、政策措施、舆论引导、宣传教育等多方面,促进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社会的文明进步,在于一个个“个体”被看见、被尊重,而“她们”就是最需要被看见的群体。让“她们”享受到更多温暖和阳光,也是全社会应当努力的方向。(农民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hljagri.org.cn/rdgz/xgxx/202203/t20220304_8279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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