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鹅屠宰加工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鹅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NY/T 3742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鹅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鹅产品
鹅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内脏、头、爪等。
3.2 批次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鹅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鹅的内脏与胴体在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4.1 鹅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病变组织的修割及处理。
4.4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5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6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5.1 人员要求
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
5.2.1 基本要求
应在鹅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鹅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接收检验、待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3 宰后检验岗
设置在脱羽之后;负责胴体检验、内脏检验、复验。
5.4 疫情报告
在检验中发现鹅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6 宰前检验及处理
6.1 接收及待宰检验
6.1.1 查验检疫证明,记录每批进厂鹅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
6.1.2 采取整车检查和待宰区定期巡查的方式进行群体检查,对鹅群的状态进行观察,如发现精神萎靡、伏卧不动、呼吸困难以及体型弱小等异常现象,应进行个体检查。
6.1.3 个体检查包括检查口腔有无过多分泌物;检查呼吸状态,注意有无咳喘;检查嗉囔的充实程度及内容物的性质;检查关节,验证有无肿大积液、骨折现象;检查羽毛是否清洁、紧密,有无光泽,肛门附近有无粪污与潮湿;检查皮肤是否有外伤、结节、肿块,必要时检查体温。
6.1.4 检查停食静养是否符合NY/T 3742的要求。
6.1.5 在接收检验或宰后检验环节开展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筛查。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同批鹅扩大检测范围,合格的准予屠宰,产品准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6.2 宰前检验结果处理
6.2.1 确认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货证不符的,不得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6.2.3 个体检查中确诊为非传染病引起的,且仅限于局部病变的,准予送宰。
6.2.4 死鹅及个体检查中存在全身性疾病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7 宰后检验及处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对鹅逐只进行胴体检验、内脏检验和复验。
7.1.2 在宰后检验发现病变组织时,确诊为非疫病引起的,应修割。
7.2 胴体检验
7.2.1 检查有无发育不良、过度瘠瘦的状况。
7.2.2 观察脱羽后的胴体表面是否干净,有无羽毛附着,有无烫伤、烫老和机械损伤等质量状况。
7.2.3 检查头部的喙与肉瘤、眼睑、鼻腔、口腔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7.2.4 检查胫、趾和蹼、关节、蹼底部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大、肿物、结痂、溃疡等异常情况。
7.2.5 检查胴体形状、颜色、气味是否正常,有无肿胀、内外伤、脓疱等。
7.2.6 检查体腔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肿胀、脓肿等。
7.3 内脏检验
7.3.1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7.3.2 检查肺脏有无出血、淤血、硬变等。
7.3.3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
7.3.4 检查肾脏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7.3.5 检查腺胃和肌胃浆膜面有无异常。必要时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必要时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7.3.6 检查肠道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炎性分泌物和坏死灶等。
7.4 复验
7.4.1 对胴体全面检验,检查病变组织、异物等是否修整干净。
7.4.2 确认合格的,准予出厂。
7.4.3 颜色、气味等异常肉,单独挑出,放入带有相应处理标识的容器内。
7.4.4 确认不合格的,放入带有无害化处理标识的专用容器内。
7.5 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7.5.1 鹅产品落地以及屠宰过程中受到肠胃内容物、脓包等污染的,应进行清洗。
7.5.2 胴体局部结痂或炎症、骨折、淤血以及胆汁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割,修割下的部分应做无害化处理。
7.5.3 单个内脏存在出血、淤血、坏死灶、溃疡、结节等病变的,对单个内脏进行摘除后无害化处理;多个内脏同时存在较大范围的出血、淤血、坏死灶、溃疡、肿瘤等病变的,排除非传染病引起的,整只鹅应做无害化处理。
7.5.4 胴体内皮肤或肌肉全部呈现明显的颜色异常、皮肤上较多结痂、脓肿或炎性病灶;胴体气味异常、体腔内积水、多个肿瘤、内脏过度粘连等异常,呈现全身性疾病的,整只鹅应做无害化处理。
7.5.5 发育不良、过度瘠瘦的胴体,应做非食用处理。
8 证章标志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识的式样和使用要求等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 检验结果记录
应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和不合格鹅产品处理情况。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1/t20230105_8055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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