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鸡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鸡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19478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鸡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鸡产品
鸡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内脏、头和爪等。
3.2 批次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鸡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鸡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4.1 鸡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品质异常肉的检验及处理。
4.4 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
4.5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4.6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8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5.1 人员要求
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
5.2.1 基本要求
应在活鸡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活鸡接收和待宰区域;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
设置在脱羽之后;负责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和复验。
5.2.4 实验室检验岗
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以及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的动物疫病的检测。
5.3 疫情报告及检测
在检验中发现鸡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6 宰前检验及处理
6.1 查验检疫证明,核对并记录鸡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证物不符的,应立即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2 逐车群体检查时发现精神萎靡、伏卧不动、呼吸异常、眼口鼻有分泌物等异常现象应进行个体检查。个体检查包括检查口腔有无过多分泌物;检查呼吸状态,注意有无咳嗽气喘;检查嗉囊的充实程度及内容物的性质;检查关节,有无肿大积液、骨折等现象;检查羽毛是否清洁、紧密,有无光泽,尤其查看肛门附近有无粪污与潮湿;检查皮肤是否有外伤、结节、肿块。
6.3 应在宰前或宰后检验环节开展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筛查。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同批次鸡扩大检测范围,合格的鸡准予屠宰,鸡产品准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6.4 检查鸡在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按GB/T 19478执行。
6.5 合格的,准予屠宰。
6.6 发现死鸡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7 宰后检验及处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应对每只鸡进行胴体检验、内脏检验、复验与结果处理。
7.1.2 宰后检验发现不宜食用的部位,应摘除或修割。
7.2 胴体检验
7.2.1 检查有无发育不良、过度消瘦、放血不全等状况。
7.2.2 检查体表色泽、气味、光洁度及有无淤血、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7.2.3 检查头部的喙与肉瘤、眼睑、鼻腔、口腔有无水肿、出血、淤血、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7.2.4 检查鸡爪有无淤血、增生、脓肿、溃疡等。
7.2.5 检查体腔内部清洁程度、有无赘生物、凝血块、粪便、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7.2.6 检查胴体皮下、肌肉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等。
7.3 内脏检验
检查脏器(肝脏、腺胃和肌胃、脾脏、肠道、心脏、法氏囊)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溃疡和其他异常等。
7.4 注水肉检验
疑似注水肉的,送实验室检测确定。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 18394规定的方法执行。
7.5 复验
7.5.1 对胴体全面检验,检查病变组织、异物是否修割干净。
7.5.2 检出的品质异常肉,单独挑出,放入带有相应处理标识的容器内。
7.5.3 确认合格的,准予出厂。
7.5.4 确认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7.6 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7.6.1 皮肤或肌肉呈现明显的颜色异常、皮肤上有较多的结痂、伤肿或炎性病灶、胴体气味异常、体腔及气囊内腹水、多量血液、肿瘤、体腔及内脏过度粘连,怀疑为全身性疾病时,整只鸡应做无害化处理。
7.6.2 局部结痂或炎症、局部淤血,对不宜食用的部位予以修割,修割下的部位应做无害化处理。
7.6.3 发育不良、过度消瘦、放血不全的胴体等品质异常肉应做非食用处理。
7.6.4 屠宰过程受到污染的胴体,应进行清洗、修割。
8 证章标志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种类和式样等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 检验结果记录
应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和不合格鸡产品处理情况。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1/t20230105_8055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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