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牛。
2.2检疫对象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牛结节性皮肤病、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牛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
4.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检疫申报单。
4.1.2牛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牛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牛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牛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结果处理
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发现病死牛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现场核查待宰牛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牛,可以急宰。
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1头蹄部检查
6.1.1头部检查。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
6.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6.2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6.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肿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6.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黏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
6.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
6.2.4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
6.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2.6胃和肠。检查肠袢、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黏连、结节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6.2.7子宫和睾丸。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6.3胴体检查
6.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结节和其他异常等。
6.3.2淋巴结检查
6.3.2.1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6.3.2.2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6.3.2.3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6.4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结果处理
7.1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牛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8.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8.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4/t20230412_8266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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