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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屠宰检疫规程

时间:2023-04-21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羊。

   2.2检疫对象

   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棘球蚴病、片形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羊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

   4.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检疫申报单。

   4.1.2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羊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羊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结果处理

   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发现病死羊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现场核查待宰羊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可以急宰。

   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羊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1头蹄部检查

   6.1.1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坏死、充血、出血、发绀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6.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6.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6.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6.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黏连、纤维素性渗出、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6.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6.2.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6.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2.6胃和肠。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黏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6.2.7子宫和睾丸。检查母羊子宫浆膜有无出血、炎症。检查公羊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6.3胴体检查

   6.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6.3.2淋巴结检查

   6.3.2.1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6.3.2.2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6.3.2.3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6.4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结果处理

   7.1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羊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8.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8.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4/t20230412_8266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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