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随着沿江沿海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开发,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影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环办〔2023〕1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渔审查工作。各地要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渔审查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审查关,提出部门意见,确保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科学合理。
(二)重点关注工程是否影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或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并将论证报告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各地在参与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编制论证报告,或是未将论证报告内容全面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书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论证报告经保护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逐级提出审查申请,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农业农村部审定后出具意见,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出具意见。
二、加强对涉渔工程生态补偿措施的监管
(一)严格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增强资源保护意识和强化监管责任,严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生态补偿要求,制定风险应急预案、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监管等相关工作,确保渔业资源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编制补偿方案。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生态补偿及《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制定生态补偿方案,通过协议书等形式与建设单位明确相关责任分工;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落实补偿资金,确保相关保护和补偿措施顺利实施。
(三)规范工程施工,监督方案落实。各地要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专题论证报告提出的工程方案进行施工,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及时将工程进展情况和监测结果报送属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无能力落实渔业资源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确保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补偿工作落实到位。每年11月底前,各地要将涉渔工程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其他要求
(一)规范台账管理。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要安排专人做好涉渔工程有关事项统计工作,要做好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项目的台账整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意见、专题论证报告和意见、补偿方案及评审意见、现场监督等有关材料。及时通过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报送完成情况。
(二)做好摸底汇总。为全面掌握涉渔工程情况,请各县(市、区)填写《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工作落实情况表》(详见附件),于11月10日下班前将表格盖章件并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局渔业处。联系人:李腾,59002277,ntnyncjyyc@163.com。
附件: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工作落实情况表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bmwj/content/ddcd7515-a61a-4fbe-9b75-dc5286ab92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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