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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在浙江的探索与实践(三)

时间:2021-07-15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始终注重权力规范、公平正义、德法兼备

以法治思维方法推进权力规范,全面谋划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执政之要在于为民,行政之要在于依法。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明确提出,“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2004年7月,他在浙江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现场会上指出,要“切实把追求效率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他还指出,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要求,特别是“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强调要切实纠正一些行政机关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寻租”现象。

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习近平同志统筹谋划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但把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八大任务之一,而且还明确提出浙江省政府要制定出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06年6月,浙江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分别就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设定了具体明确的工作举措。《意见》擘画了“十一五”时期浙江法治政府建设的宏伟蓝图,为浙江在2010年基本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运转高效的法治政府目标提供了路线图和时间表,为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效果得到社会公认、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奠定了良好基础。

以法治思维方法推进公平正义,凸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的生命线是公平和正义。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指出:“司法工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2006年4月,他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规范审判行为和检察执法行为,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他还对司法机关如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许多具体的指示,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于刑事案件,他强调,“违法犯罪必须查处,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姑息迁就任何人、任何事”,案件审理时则务必慎之又慎,“惴惴小心,如临于谷”,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对于民商事案件,他指出,要强化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职能,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审慎处理各类纠纷,确保司法公正,无愧于头顶上的“天平”。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他要求通过行政审判,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完善,维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被列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八大任务之一,构筑起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屏障。《决定》就全面贯彻和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作出部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浙江省委“法治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分别围绕规范司法审判(执行)行为和检察执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制定了行动方案,开展了一系列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意义的创新性实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当年度提出并启动实施了“三项承诺”:坚持公平、正义与效率,认真办好每个案件,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三项承诺”的提出和实施,极大地增强了浙江法院系统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大大提升了浙江全省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指数”。

以法治思维方法推进社会治理,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结合起来。社会善治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同频共振。习近平同志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着科学辩证的认识。2006年4月,他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指出:“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在法治建设的路径上,习近平同志倡导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其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又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他强调,“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和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他还就农村法治德治问题特别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要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就必须继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建立一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秩序’”。

在习近平同志亲自部署下,《决定》把“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设定为基本原则,明确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同时,对“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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