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在浙江的探索与实践(二)
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始终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彰显法治思维方法的根本原则。理论和现实都表明,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法治与政治是辩证统一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必须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200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他还指出,必须坚决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对推进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作用,是“法治浙江”建设的根本保证。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列为八大任务之首,分别就“完善党的领导方式”“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把党委的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等战略部署的贯彻实施;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保证司法公正。《决定》同时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成为建设“法治浙江”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
为推动“法治浙江”建设,浙江成立各级党委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2006年5月,浙江省委成立了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习近平同志亲自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负责指导、协调“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为全面落实“法治浙江”建设各项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习近平同志的带动下,各级党委书记都担任了同级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浙江省上下形成了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把法治工作作为一项统领全局的中心工作来抓,全力督促、支持、保证同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以法治思维方法推进民主建设,突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内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04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2004年9月召开的纪念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不断加强地方人大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列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八大任务之一,是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在浙江的重要实践创新。《决定》分别就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正确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要求,切实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制定配套性实施性补充性法规,努力使浙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有法可依,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及时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推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建设,有效推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化进程,使社会主义民主在浙江大地不断发扬光大。
以法治思维方法推进权利保障,确保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充分实现。用法治保障人民权利、增进民生福祉,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多次强调,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0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指出,“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所以,他不但要求“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而且还对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环节如何坚持执法为民提出具体要求,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
“坚持以人为本”是习近平同志谋划法治工作的价值坐标,成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原则。《决定》把“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定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任务,分别围绕“扩大基层民主”“完善保障公民权益的体制机制”“健全权利救济和维护机制”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法治浙江”建设始终彰显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各项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fjd_79389/202105/t20210511_289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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