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农函〔2022〕7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D类)
邱通、卢剑、董权国、彭之鹏代表:
各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桂江昭平段实行十年禁渔期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禁渔期的规定,不属于我市权限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不能规定禁渔期。在桂江昭平段实行十年禁渔期制度不属于我市权限范围内。
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作要求,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我市管辖的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皆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渔期间,我局精心部署,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实施禁渔期制度的相关文件,积极开展禁渔期各项工作,确保我市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二、禁渔期制度实施经费属县政府财政事权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 号)及经市人民政府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贺州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中“县(区)财政事权中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区)人民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区)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的要求,桂江昭平段实行十年禁渔期有较明显的地域性,且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对当地受益较大,属于昭平县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其相应的支出责任由昭平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且市本级近几年财力紧张,“三保”等刚性支出保障压力大、偿债、消化暂付款等资金缺口较大,需要严格按照预算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规定以及中央“坚持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执行。
当然,目前自治区对我市三县实行直管县的财政体制,但不等于市级放任不管和不给予财力补助,比如:近几年市本级预算安排投入各县(区)的扶贫资金(现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逐年增加,对县财力补助得益于市本级财政状况好转。建议县级财政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渔业资金支持,进一步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113260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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