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办理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川农函〔2022〕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职能职责,我厅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将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单位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二、委托事项
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行政许可事项。
三、委托期限
委托事项自2022年2月28日起正式实施。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暂停)实施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自行终止(中止)。
四、相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理顺职能职责,加强部门协调,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植物检疫法规规定,配齐配强专职植物检疫人员,配备植物检疫设施、设备,认真做好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工作。省厅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向受委托单位发放省间植物检疫证书,并协助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2/3/2/8299ea0d13f044fd8ce3ecb7604a57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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