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资产品广告宣传的通告
随着春播的开始,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广告的发布量明显增多,虚假、违法、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也干扰着农资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加强农资产品广告监管,对于促进和保障农资产品公平交易,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极为重要。为贯彻落实通辽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增长,创造良好农资经营环境的部署,就春播期间规范农资广告的几点建议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种子、肥料、农药等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及发布农资产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十二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肥料登记管理协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二、禁止发布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宣传的农资产品广告。
三、无合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农资广告。
四、不得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
五、不得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农资广告。
广大农资经营者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广告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参考上述内容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自媒体等相关广告发布部门,结合上述内容,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规范农资产品广告内容,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情况发生。
通辽市农牧局
2022年2月23日
主题词:规范农资产品广告通知
主送:通辽市广播电视台、通辽日报社、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抄送:各旗(县)农牧局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xuke/2022-02/23/content_eabd502e86c14f9882753b8cd9cd04d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