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惠州市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及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惠农〔2021〕244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执行。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列入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3。
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市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数量
各县(区)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局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县(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对于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推荐企业汇总表要注明是否已被认定为县(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认定时间和文号。
(二)监测程序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中“惠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核,以县(区)政府名义(或经县(区)政府同意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提交的监测材料、有关部门反馈意见一并报我局。对于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通过监测。
2.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的原因(包括监测范围外发现不达标的企业),意见和建议等。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一)申报与监测时间。
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申报、监测材料一式一份报市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与监测纸质材料。
1.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附件2;
2.企业二年内(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3.企业2020和2021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的证明;
5.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10份;企业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7.惠州市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申报、监测企业2021年度审计报告;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11.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产品认证、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把握《新实施方案》的条件标准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三)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附件1: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附件2: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fwgk/content/post_4575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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