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库伦旗和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2022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和“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等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工作会议、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市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以“质量安全保底线、提升能力强监管、绿色生产拉高线”为主线,促进“产出来”与“管出来”有机结合,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强化生产源头质量管控,大力开展农畜产品“三
品一标”建设,持续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助力我市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高效转型,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总结“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前一阶段整治成果,优化调整治理措施,联合种植、畜牧、兽医、渔业、科教等部门推动种植养殖主体落实国家11个重点治理品种的技术性指导意见,开展用药指导和绿色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加大对重点治理品种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健全系统内协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严管禁限用药物使用,严控常规药物残留超标。推动开展部门间联合执法检查,查办一批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滥用常规药物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强化行刑衔接,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推动有案必移。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声势。
二、加强风险监测。坚持大宗产品不放松,特色小宗产品不落空的原则,对全市9个旗县市区开展全覆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督促各旗县农牧部门和检测机构充分利用农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提高监测的随机性,扩大监测覆盖面。加强监测结果应用,及时向种植、畜牧、兽医、渔业、饲料等行业监管部门通报监测数据情况,开展溯源核查,强化会商分析,发布风险预警,深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开展重点品种风险评估,强化舆情监控,营造良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舆论环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农牧局主题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超市、检测实验室开放日等系列活动,广泛科普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升消费者认知度、提振公众消费信心。
三、推进农牧业标准化。抓好第一批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现代农牧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工作,统筹完成标准体系梳理、相关标准制修订、标准综合体编制、宣标贯标、跟踪评价等目标任务。积极申报2022年第二批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现代农牧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实施良好农牧业示范,开展农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试点工作。开展农兽药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推动种植养殖主体按标生产。开展优质特色农畜产品品质评鉴,发布优质农畜产品营养品质定量数据。
四、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建设。积极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加强证后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对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撤销一起。申报创建科尔沁牛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实行地标工程项目销号管理,对历年地标工程项目开展绩效考评,积极争取我市地标产品列入国家地标保护工程项目。在国家地标馆内蒙古展示区,开展我市地标农畜产品宣传。推动发展名特优新农畜产品。明确任务目标,确定主体名单,推动全市国家和自治区质量安全县60%和其他旗县40%的三大主体五类产品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开展附证产品监督抽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部分品种、部分地区率先实现查验留存合格证。
五、推广应用智慧监管制度机制。推广应用内蒙古大数据智慧与服务监管平台,强化生产主体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检验检测、网格化管理、合格证开具数字化、便捷化、精准化。开展国家、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核查评估工作,配合完成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结对帮扶工作。
六、夯实基层监管基础。推动全市30%的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推动旗县农牧部门对乡镇监管员、协管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农安人员工作积极性。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师资培训,对基层检测机构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评议、质量工作、乡村振兴、“菜篮子”市长责任制等考核延伸到旗县,推动压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主体责任。
2022年03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2-03/15/content_c8aedad5e74147c8bc68b130e1e4c68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2020-08-24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2020-07-02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2020-05-22
- 致廊坊市公安局赵晋进局长...2020-07-29
- 2021年农村双女户补贴...2021-04-29
- 致青岛市崂山区纪检委刘文...2020-05-25
- 公安部通知:严禁警察直接...2021-02-01
- 致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张炳...2020-07-02
- 致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郭忠...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