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农牧民朋友的一封信:农膜要科学使用及时回收
全盟广大农牧民朋友:大家好!
农用地膜是重要的生产物资,是增产增收的好帮手,但地膜处置不当,会形成白色污染,造成耕地土壤污染,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和美丽乡村建设。对于农用地膜既要科学使用,又要及时回收。正值春耕备耕之际,农业生产即将全面开展,现在是清理残膜、采购新膜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全盟农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关于禁产禁销禁用非标地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农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提醒如下:
一、合理规范科学使用地膜。避免地膜滥用,能不覆膜的作物尽量不覆膜,使用地膜替代、减量技术,控制和减少覆膜种植面积。选购地膜要达标,杜绝购买“三无”产品和超薄地膜,从源头上提高地膜的可回收性。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根据《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国家强制性标准,农用地膜厚度不得小于0.01mm,农牧民朋友应当按照地膜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购买、使用新国标地膜产品,购置地膜时必须查看产品合格证,索要并妥善保管票据凭证。
二、及时回收废旧农用地膜。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要抓住春播前的关键时期,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的方式将废旧地膜及时捡拾收集,交到有关废旧地膜回收网点或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便于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掩埋、丢弃、焚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慢发或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三、避免造成污染受处罚。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也有相应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0.015mm及以上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
广大农牧民朋友要科学使用回收地膜,在农作物种植前和收获后,及时清理、回收残留在土壤中的地膜。倡导农业清洁生产,保护生态家园,利国利民利大家。
原文链接:http://nmyj.xlgl.gov.cn/xzxk/syjs/202204/t20220412_2839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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