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农知农技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时间:2022-04-21 来源: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 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的综合评价活动。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标准严格、程序规范,纪律严明、奖优罚劣。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内的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展项目初步验收(简称初验),督促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抓好问题整改;按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项目初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完成单项工程验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对经过初验合格的项目,按时向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好单项工程验收。施工、监理、设计等参与单位履行合同责任,做好验收配合工作。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可以由农业农村部门直接组织、也可以通过组建专家组,邀请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等形式实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委托中介机构初验或者竣工验收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对受委托单位的工作指导和验收质量把关等工作,并及时确认验收结果。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全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对不低于 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条件与内容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以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计划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以及重要设备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等)、资金下达、报账、拨付文件等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施工图纸以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六)初验报告以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以及年度计划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以及年度计划调整的,按照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以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完成资金报账拨付。
(七)已完成项目初验并合格。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初步设计以及年度计划批复内容、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报账和拨付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以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初验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
(七)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八)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竣工验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单项工程验收,做好工程结算编制和审计;整体工程完成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后,按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以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时组织初验,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初验工作须在计划批复要求的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期限后 1 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向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报告等。
第十三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制订年度竣工验收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组织实施;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 1 个月内,组织开展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者摘录,形成竣工验收工作底稿,并汇总发现的主要问题,由验收组组长、被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签字确认。
竣工验收结束,验收组应当就验收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事项与被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交换意见,最终形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与否建议等。
第十四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限期整改,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查复验。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按时就验收情况下发通报,重点通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对每个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对竣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竣工验收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年度计划批复要求的项目完成截止日期前 1 个月,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向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相关要求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
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者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应当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建立资产登记,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主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对项目资料建档立册,按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苏农建〔2019〕16 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nykj/202204/WN2OKBOMSRFVKWBG68PLAEZI2PNH6ITO.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资讯网 nmg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