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不足1万元”体现法理情理融合
一边是农民赖以安身立命的庄稼,一边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背后折射出平衡法理与情理的两难。如何化解两难,是对治理智慧的不小考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涉案数量改为实际价值。猎捕野猪等普通野生动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将不再作犯罪处理。春耕之际,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意义匪浅,从法理层面回答了如何平衡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农民权益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各地多有野猪拱食、践踏庄稼的情况,不少农民深受其害。但另一方面,野猪又具有重要生态与科学价值。2000年,野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受到国家保护。农民如果擅自捕猎野猪,即使只捕猎一只,就要入刑。而现实中,农民因捕猎野猪犯罪的案例,时有发生:2021年,甘肃省某地农民为防止种植的粮食被野猪毁坏,利用猎犬在自家地里猎捕野猪未遂,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同样是去年,湖南省某地农民因种植玉米被野猪拱食,利用电网捕杀野猪,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边是农民赖以安身立命的庄稼,一边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类似案例引发社会热议,背后折射出平衡法理与情理的两难。野生动物是该保护,法律更是必须遵守,但对靠种地为生的农民来说,情况紧急时,哪怕冒着犯罪风险,恐怕也不得不采取行动,否则一年到头的吃食就没了着落。如何化解两难,是对治理智慧的不小考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是从法律角度破题,给化解两难、维护农民权益,提供了可操作的解决方法。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处理这类案件的定罪标准,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要综合考虑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进行评估。适用法律时,要实事求是、综合裁量,这为农民维护权益释放了空间,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而“价值不足1万元”的规定,既避免了大肆捕杀,又适当放宽了界限,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日趋改善,部分地区野猪数量增长较快。2021年底发布的“三有”名录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野猪。同时,各地进行种群调控、防止野猪致害的动作不断。到此次出台司法解释,政策环境持续向好。但还要关注的是,一些地方在生态发展中,陆续出现人类住宅和野生动物活动范围重合的情况。不只是野猪让农民闻之色变,大熊猫、黑熊、猕猴等野生保护动物践踏庄稼、损毁村落等新闻也时有发生。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农民权益的平衡成为一道新考题,生态环境要保护,群众生产生活也要保障,怎样破解难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
首先,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是综合当前形势、平衡各方利益的必要之举。相关部门不妨进一步明确统一适用法律的标准,通过出台指导性案例,供各地方法院参考判决。同时,要把握好维护农民权益与保护野生动物之间的度。农民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手段,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于法有据。但放宽的法律绝不是违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挡箭牌”,保护野生动物的底线一定要守。此外也要认识到,法律介入毕竟是最后一道防线。对数量泛滥的野生动物,还应提前介入管理、科学调控。如何系统科学地研判,是否有必要进行捕猎?捕猎干预方法和捕猎后的处置措施如何细化?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野生保护动物,如何落实补偿机制,防止出现群众自发捕猎行为?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细化研究,拿出实在解决方案。(农民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hljagri.org.cn/rdgz/xgxx/202204/t20220428_8294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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