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党委农牧办,各盟市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农村牧区工作领导 农牧厅 发展改革委
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业和草原局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0年5月12日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壮大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小农牧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开展家庭农牧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坚持农牧户主体、规模适度、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示范引领,遵循家庭农牧场发展规律,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牧场,推动家庭农牧场高质量发展,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夯实基础。到2020年底,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和指导服务机制更加完善,家庭农牧场数量稳步提升,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达到3000家;到2022年底,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达到4000家。
二、加强培育和管理
(一)明确家庭农牧场培育对象。家庭农牧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要鼓励有稳定务农意愿和经营能力的农牧户通过流转土地和草牧场扩大经营规模,创办家庭农牧场。将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列入家庭农牧场培育范围,支持其转变经营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成为家庭农牧场。(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二)因地制宜确定经营规模。以旗县为单位,结合县域农牧业发展水平和农牧户经营管理能力,立足土地草牧场资源条件,突出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综合考虑农畜产品市场需求,科学确定本旗县家庭农牧场土地草牧场经营规模和牲畜饲养规模,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牧场,取得规模效益。(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三)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牧场。以政策吸引、事业凝聚、乡情乡愁为纽带,引导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牧民工、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领办家庭农牧场。对于各类人才回乡、下乡创办家庭农牧场的,给与优先承租流转土地和草牧场、提供贴息贷款等方面的支持。要实施青年农牧场主培养计划,对青年农牧场主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自治区农牧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四)继续做好认定登记注册工作。县级农牧部门要坚持自愿依法依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准入门槛,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认定为家庭农牧场,并逐步实现由认定管理向名录管理转变。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家庭农牧场登记注册指导,提高登记注册工作效率,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农牧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衔接,建立家庭农牧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厅等负责)
(五)加强家庭农牧场名录管理。加快建立家庭农牧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牧场范围,全部填报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要完善家庭农牧场名录信息,逐步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对家庭农牧场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对经营不善或已不符合家庭农牧场相关要求的,取消其家庭农牧场名录登记信息。(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三、强化示范引领
(一)继续推动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各类家庭农牧场申报创建县级示范家庭农牧场,通过逐级审核,由旗县农牧部门择优认定部分家庭农牧场为示范家庭农牧场。同时,分期分批对示范家庭农牧场给予资金和项目扶持,引导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延伸农牧业产业链价值链,示范引领其他家庭农牧场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带动小农牧户逐步发展成为家庭农牧场,实现小农牧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二)开展家庭农牧场示范县创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考虑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林区、城镇郊区产业发展特点,依托乡村振兴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现代农牧业示范区等,支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设施农业等各具特色的家庭农牧场示范旗县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牧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整县推进家庭农牧场发展,整体提升家庭农牧场发展水平。(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三)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要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树立一批不同类型家庭农牧场发展范例,总结推广培育家庭农牧场的好经验好模式,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型、生态循环型、机农一体型、产业融合型家庭农牧场。每年要召开一次家庭农牧场发展现场推进会,现场指导和推动全区家庭农牧场发展。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家庭农牧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要学习借鉴区外发展家庭农牧场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推广家庭农牧场好的发展模式。(自治区农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四)推动家庭农牧场发展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牧场领办或加入农牧民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生产经营水平。探索推广家庭农牧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创新利益联结模式,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建家庭农牧场协会或联盟,提高家庭农牧场市场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依法保障家庭农牧场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牧场流转。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有效防范家庭农牧场租地风险。家庭农牧场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经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自治区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保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二)不断加强家庭农牧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家庭农牧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农区要重点支持家庭农牧场参与以高效节水为基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牧区要重点支持家庭农牧场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饲草料基地、牲畜棚圈和储草棚建设。要强化家庭农牧场用地保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牧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鼓励家庭农牧场自建或与其他农牧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等基础设施。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三)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落实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中央补助资金,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安排一定财政预算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并逐年扩大家庭农牧场受益面。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涉牧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牧场参与农牧业区域品牌和“蒙字号”产品品牌创建,开展“三品一标”农畜产品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符合税法规定的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活动可享受有关农牧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税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五、加强培训服务
(一)加强面向家庭农牧场的社会化服务。立足家庭农牧场发展需要,培育发展专项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的服务组织,鼓励公益性服务机构向家庭农牧场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家庭农牧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牧场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牧场。探索发展农牧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牧场临时性用工需求。(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社等负责)
(二)开展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培训。自治区和各盟市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牧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各地要把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培训作为涉农培训的重要任务,采取理论培训、经验交流、参观考察和跟踪服务等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着力提升家庭农牧场发展能力。支持各地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牧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采取田间牧场项目教学、情景教学和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的方式开展培训。(自治区农牧厅、教育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三)完善家庭农牧场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牧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家庭农牧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牧场发放信用贷款。自治区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扩大对家庭农牧场的业务覆盖,增强家庭农牧场贷款的可得性。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保障体系,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牧场的风险保障需求。鼓励开展家庭农牧场综合保险试点。(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银保监局、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等负责)
(四)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牧场。加强互联网进村入户工程建设,提升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支持供销合作社等延伸乡村物流服务网络,加强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建立寄递企业、电商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协同服务家庭农牧场机制,为家庭农牧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实现优质农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牧场等模式,帮助家庭农牧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自治区商务厅、农牧厅等负责)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家庭农牧场发展在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把促进家庭农牧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家庭农牧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旗县、苏木乡镇政府要针对当前家庭农牧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工作部署、财力投放等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作。各级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牧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细化工作措施。农牧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牵头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家庭农牧场财政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家庭农牧场设施用地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家庭农牧场注册登记、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支撑;金融部门负责在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牧场支持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发展家庭农牧场的相关政策和任务要求,密切跟踪家庭农牧场发展状况,系统总结和宣传家庭农牧场发展中出现的好典型、好案例以及各地发展家庭农牧场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家庭农牧场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此文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cfg_79394/202205/t20220506_3207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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