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监督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农牧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业林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农牧医发〔2022〕441号),为保障我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达到2025年全面推行的工作目标,经市农牧局研究,现制定《通辽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监督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各旗县市区做好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过程中对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监督考核工作,请各地根据指导意见,制定本辖区内监督、考核等具体落实措施及方案等。
附件:通辽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监督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2022年4月29日
通辽市兽医社会化服务监督考核
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高质量完成,特制定本意见,指导各旗县市区兽医社会化监督考核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方针,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引导扶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构建主体多元、覆盖全面、服务专业、机制长效、运转高效兽医服务发展新格局,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防疫优先,压实各方责任。
动物疫病防控是防范畜牧业产业风险和防治人畜共患病的第一道防线。坚持防疫优先,依法落实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防疫责任,厘清各方责任,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人情网、关系网”。
各地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坚持需求导向,公开择优。应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对招标企业资质严格审核,从规范化、专业化等多角度考察,企业实力、人才、技术、资金、规模等都应纳入招标考核范围综合考察,剪断“人情网、关系网”,要站在大局、全局角度,优中选优,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和服务需求高效对接。同时,在后续监管、考核过程中,要坚持照章办事,严格监督考核制度,在动物防疫大事上不容情、不留情。
3.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
本意见基于全市角度出发拟定,仅对各旗县市区监督、考核大方向上予以指导,各旗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具体管理制度、监督机制、考核细则等,切实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设立、运行、监管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兽医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推行兽医社会化服务不仅是对国家、自治区大政方针的响应,也是破解当前我市基层动物防疫力量薄弱瓶颈的有效方法,可缓解基层防疫队伍年龄老化、待遇偏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对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监管、考核等工作,要积极捋顺工作思路、加强措施落实、保障工作实效,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规范社会力量承接主体服务行为。
各地要从组织名称、经营范围、工作场所、设施设备、服务职能等方面规范指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要指导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主动适应各层次的动物防疫服务需求,不断增强承接服务项目的能力,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是建立良性运行体系。
各地要立足于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的需求,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强化地方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各地要在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时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根据畜禽养殖量、服务事项、交通状况、环境条件等因素,认真研究兽医社会化服务开展过程中遇到难点问题及不合理之处,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确保购买服务事项高效运转,最终实现承接主体具体实施,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考核的良性运行体系。
三是保障基层防疫队伍人员稳定。
各地在实行推行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过程之初,应要求承接主体将现有基层防疫人员全面接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现有标准。在后续工作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同时,承接主体要定期对村级防疫员队伍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防疫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监督任务
各地可根据辖区内情况,可将符合地方实际和相关规定的事项纳入社会化服务清单,但要明确监管责任不能“外包”,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能做“甩手掌柜”,要对所负监督管理职责有深刻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对承接主体进行深入、全面监管。
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各旗县市区要制定一套符合地方实际的监督管理制度,各旗县市区农牧局作为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主体监督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能,但该项工作中所涉及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共同承担对承接主体的监督检查责任。例如,农牧部门负责对承接主体进行日常监督,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的正常运行,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但对合同履行情况,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等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与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资金使用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要将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计划、有部署、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必要时会同财政部门可停止支付资金直至修正,情节严重的可记入信用评级记录。
二是要做好“痕迹化”管理工作。
各地务必要做好在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的“留痕”工作。从计划开展此项工作时,就应建立系统化的管理档案,留存关键档案资料。尤其是监督管理档案要细致、详实。实施科学、适度的“痕迹化”管理,一方面可激发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确保监督检查等工作有迹可循,另一方面可作为考核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是可采取多样化监督管理形式。
各旗县市区除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外,可充分调动群众、公众、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对承接主体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可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专员接报并及时予以核查,最终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监督管理的格局。
三、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考核任务
绩效考核作为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考核结果不但影响当年承接主体的工作评价,也可作为下年度财政预算、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在考核的过程中,要确保数据来源真实、过程公开透明,不得徇私舞弊,影响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一是规范考核标准,实行绩效管理。
各旗县市区要全面量化、细化考核标准,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建立可操作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将整个考核内容分解成若干指标,以定量的形式为定性考核提供量化的依据,使定性更为直观、准确,尽可能排除主观评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考核内容不拘于免疫密度、免疫质量、消毒灭源、人员防护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也可将企业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公环境、物资管理等纳入考核范围。同时,各旗县市区要严格审计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联合旗县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对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二是引入奖惩制度,激发企业责任心。
各地要在考核过程中,要严格考核标准,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确保考核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考核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根据考核结果找准存在问题,上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下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参考依据。应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建立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表现突出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予以表彰奖励,最大程度激发承接主体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四、根据每年工作内容,灵活监督考核内容
国家及自治区每年均会出台新政策调整兽医工作内容,各地要根据上级政策及时调整当地动物防疫措施,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将此类情况,预留部分执行空间,同时全年监督、考核方案要实时进行调整,实现动态管理。各地要做好兽医工作与社会化服务组织业务的有效衔接,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时俱进,共同开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新局面。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2-04/29/content_e99318806e9d48f391299b3676d6046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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