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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有序推进乡村建设

时间:2022-06-08 来源:南阳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秦小玲

  乡村建设,规划先行。村庄作为农民生产、生活、发展的空间载体,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减少、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形态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并随着农村人口、经济状况发展的变化,整体走向分类发展。作为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大省,城镇化仍处于快速推进阶段,科学合理的乡村规划对于河南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全省实际情况来看,2021年河南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6.4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27个百分点。按照2035年城镇化率达70%以上的水平,全省将有约1300万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考虑到更低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及大量城乡两栖农村转移人口的现状,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势必带来农村人口分布、生产生活方式和居住环境的重构。且目前全省有4.58万个村庄,农村常住人口4304万人,村庄数量多,农村人口多,乡村建设任务重,涉及利益广泛;村庄与村庄之间在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区位交通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河南的乡村建设不可能短期内同步推进、一蹴而就,必然有前有后,有所侧重,这就需要发挥规划的指引作用。要根据村庄的自然条件、发展水平、所处城乡格局中的位置等因素,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和村庄的特征及人口变动和发展走势,科学研判,完善乡村建设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有序推进乡村建设。

  为进一步发挥好规划的引领作用,实施好乡村建设行动,在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重点对以下方面予以关注。

  在突出前瞻性中有意“留白”。由于城乡人口的持续流动,农业经营方式、农村人口结构等还在不断改变,我省村庄布局形态还没有完全稳定。要根据城镇化发展规律及村庄发展现状及走势,科学研判人口变动趋势,综合评估,分出轻重缓急,排出优先顺序,对于发展基础较好,发展方向、定位、路径、目标较为清晰的村庄优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引导要素优先向这部分村庄集聚。如人口集聚趋势较为明显的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生态和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较好的村庄、产业发展路径较为明确的村庄等。同时,也有一部分村庄发展路径和方向还不是很明确,为应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及规划失误带来的巨大浪费,规划的编制要有意“留白”,在刚性约束的基础上,适度加强乡村规划中的弹性管控方式,一边进行基础建设一边调整规划,为未来发展留足空间。甚至一部分村庄的规划可以暂缓编制,不设时间表。要充分认识到村庄规划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盲目追求短期内全覆盖。

  在城乡统筹中确立乡村主体地位。乡村建设规划既要立足村庄自身需求,又要跳出村庄站位全局,注重城乡规划的有效衔接。当前,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在城镇化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县城成为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的主要空间。同时,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在空间格局上发生的变化,县城的发展也出现了分化,一些县城持续成为人口流入地,一些县城出现了人口负增长。因此,乡村建设规划要在充分认识城镇化发展新特征的基础上,坚持县域范围内全域统筹规划的理念,立体推进县乡村一体规划,引导资源要素在县城—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一般村庄之间合理布局,有效带动人口和经济向中心城区、中心镇、中心村集中。在此基础上,立足于乡村,进一步借鉴外省经验,完善“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联动机制,健全乡村规划建设体系。

  在高标准规划基础上注重实用性。乡村建设规划是着眼于乡村未来的发展,为了防止规划实施过程中走弯路、“翻烧饼”,要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编制乡村规划。同时,要从现阶段基本省情出发,立足村庄现有基础,着眼于村庄发展实际,注重规划的实用性。首要的是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紧紧围绕农民的生活及就业、住房品质、公共服务质量、农民的各种产权及财产性收入、土地增值及增值收益、村集体经济及产业升级等方面展开。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了解村民的实际需求和村庄发展的内在需要,建立农民在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充分参与的长效机制。并在乡村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组织、引导、培育农民,提升农民综合素养,进一步保障规划的落地。此外,规划的编制要充分论证“人、地、钱”等要素支撑和保障途径,避免一些规划过于强调“前瞻性”,过于强调“高大上”,不接地气。

  在因地制宜中建立共性标准。我省以县域为主体,将村庄分为城郊融合类、拓展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和搬迁撤并类五类村庄,分门别类编制村庄规划,合理优化产业、生态、文化和住房布局。考虑到县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于分类标准,共性项目如水、电、路、气、房等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社会保障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等,以及示范村、特色村、中心村、一般村等不同类型村庄设置指导标准体系,形成“差异有特色、共性有标准”的乡村建设态势。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秦小玲)


原文链接:http://nyj.nanyang.gov.cn/zcjd/509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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