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4号)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4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4 | 邵市农(农药)罚〔2022〕14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生产资料经营部(唐登志) | 92430503MA4NP5QX0X | | 当事人门店内经营的“野老牌”苄﹒乙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786;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浙)0007;产品标准号:Q/TF0113-2017;净含量:25.5克;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2日,质量保证期:2年,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40包;2. 处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206/04f333b7a4714a90abb8c0c3ec9ef9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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