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库伦旗、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
2022年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关键年,为切实保障年度目标和总体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实施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和农业农村部重点任务的关键举措,也是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重要抓手。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作为,把减抗行动列为重点工作日程并纳入年度考核。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工作组,充分发挥减抗行动实施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压实养殖企业主体责任,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二、明确减抗范围,落实实施主体
以肉羊、肉牛、奶牛、蛋鸡、肉鸡、生猪等畜禽品种为重点,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数据为基准,以旗县为单位,全面摸排所有符合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逐一登记造册(见附件1)。按照到2025年底规模养殖场减抗行动实施率达50%以上的要求,分年度安排实施好目标任务(见附件2)。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2022年优先在通过国家评估的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先打后补”养殖场和大型养殖企业开展,并做好登记(见附件3)。
三、夯实工作基础,建立五项制度
一是建立清单管理制。每个旗县制定一份畜禽养殖场减抗行动名单,帮助每个实施减抗行动的养殖场制定一个减抗行动方案,实行“一场一策”。二是建立用药承诺制。每个实施减抗行动的养殖场要向旗县级农牧部门提交《兽药规范使用承诺书》(见附件4),切实增强规模养殖场主体意识。三是建立调度推进制。按照“月汇总、季调研、年总结”的要求,对标对表,定期调度,适时通报,合力推进。四是建立成效评价制。依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试行)》,在畜禽养殖场严格推行“三书四有五规范”管理模式(附件5),由市农牧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实施减抗行动的养殖场组织成效评价,通过后发布达标养殖场名单,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减抗”评价标准的养殖场要退出并对社会公布。五是建立技术服务制度。各地要统筹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与实施减抗行动的养殖场建立“一对一”结对服务机制,重点把好种源关、饲养关、疫病防控关、投入品关,落实清单管理。自治区组织专家指导净化场、无疫小区和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减抗行动的实施,市县两级农牧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实施减抗行动的规模场提供技术指导。
四、广泛宣传发动,层层开展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等活动,深入养殖场(户),广泛发动,调动企业的积极主动性;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小视频、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识;要强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用药意识和水平;要组织引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农户的方式,邀请专家进村入户进行现场技术指导,逐场逐户推广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和技术,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培训的良好氛围。
五、聚焦技术攻关,探索典型模式
组织相关高校科研单位、龙头兽药生产企业、减抗达标养殖场等,开展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的技术攻关和安全高效低残留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的筛选评价。支持兽用中药、微生态制剂等无残留绿色兽药的研发推广使用,加强技术指导,提升减抗养殖场饲养管理水平,减少疫病发生率,鼓励减抗养殖场使用中兽药及中兽药组方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鼓励各地统筹基层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等相关项目资金,对落实减抗行动力度大、成效好的养殖场给予奖励。
六、加大检测监测,强化检打联动
各地要把实施减抗行动的养殖场纳入年度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抽检监测范围,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掌握风险因子,控制残留风险。充分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减抗行动的养殖场年内完成注册,兽药使用各环节均上传兽药追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变化监测,分析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体系,组织实施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充分利用兽用抗菌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实施检打联动,严厉查处打击使用禁用、停用药品和饲料中违禁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突出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调度
各地要抓好落实,按季开展调度,第二季度重点调度减抗主体确认和“一场一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第三季度重点调度农牧主管部门、养殖企业、专家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第四季度重点调度养殖场减抗行动成效评价进展情况和典型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工作目标,细化调度指标,及时掌握实施进度(见附件6),分析存在问题,精准施策,扎实推进。
八、组织成效评价,及时总结推广
成效评价实行分级管理,旗县级负责养殖场减抗行动的组织报名、审核确定、效果初评等;市级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减抗行动成效评价,作为评价旗县级是否完成减抗行动任务的依据,通过评价的授予旗县级达标减抗养殖场称号,并按达标数的名额推荐申请自治区级达标场,通过达标评价的养殖场名单要及时发布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自治区负责组织专家对拟申请自治区级达标减抗养殖场评价,通过达标评价的养殖场允许使用农业农村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并作为创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重要参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
2.全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任务分解表
3.2022年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养殖场登记表
4.兽药规范使用承诺书
5.“三书四有五规范”兽药安全使用管理体系
6.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进度统计表
通辽市农牧局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畜禽规模、高效养殖,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标准,供参照执行。
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相关技术指导意见)。
相关情况说明:
一、农区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以上标准。
二、在草原牧区放牧条件下饲养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场、专业养殖大户,不适用此标准;在牧区开展规模养殖的工商企业,设立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参照此标准。
三、自治区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进行调整。
附件2
全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任务分解表
盟市 | 2022年实施该行动的规模养殖场(个) | 2023年实施该行动的规模养殖场(个) | 2024年实施该行动的规模养殖场(个) | 2025年实施该行动的规模养殖场(个) |
科尔沁区 | 10 | 15 | 15 | 10 |
开发区 | 2 | 3 | 3 | 2 |
科左后旗 | 8 | 10 | 10 | 8 |
库伦旗 | 7 | 12 | 12 | 7 |
奈曼旗 | 8 | 13 | 13 | 8 |
开鲁县 | 12 | 16 | 16 | 12 |
科左中旗 | 8 | 13 | 13 | 8 |
扎鲁特旗 | 7 | 10 | 10 | 7 |
霍林郭勒市 | 1 | 1 | 1 | 1 |
附件3
2022年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养殖场登记表
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地址 | 畜种 | 存栏数量(头,万只) | 联系人 (手机号) | 技术指导服务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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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通过国家评估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国家级畜禽育种场和“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外,其他以直连直报系统备案养殖场为主。
附件4
兽药规范使用承诺书
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严格审查所购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合法资质,从合法渠道采购合格兽药,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凭证。对上门推销兽药的,审核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通过互联网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等电子交易方式购买的兽药,严格审查企业和产品的合法资质,索要并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对网站、产品等有疑问的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或咨询。
三、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
四、及时规范做好诊疗和用药记录,诊疗记录包括发病动物的症状、病因、发病时间、发病数、诊断等,及时完整真实填写《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
五、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不销售在用药期、休药期内及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六、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动物。
七、发现假、劣兽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配合各级农牧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单位(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单位与当地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5
“三书四有五规范”兽药安全使用管理体系
一、“三书”:统一制作《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责任书》《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承诺书》《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告知书》,切实增加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兽药使用和监管责任。
二、“四有”:一是有兽医室、兽药房、疫苗储藏库(柜);二是配有执业兽医师和兽医技术人员及药房管理人员;三是有兽医实验室(自检或委托);四是有兽药使用追溯体系设施设备,对企业购买兽药从入库、储存、出库,实现了兽药使用二维码管理。
三、“五规范”:一是规范兽药饲料的采购、储存,完善兽药饲料采购、储存的条件和注意事项,制定养殖场兽药饲料供货企业资质评价制度、自购国家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制度、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和记录。二是规范诊疗活动和兽用处方药使用,制定兽用处方药使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兽药。三是规范兽药休药期、停药期的兽药安全使用操作,制定兽药安全使用记录,并以记录为依据严格执行休药(或弃奶,或弃蛋)期规定。四是规范养殖档案,以兽药使用等记录为基础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档案。五是规范医疗和免疫用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附件6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进度统计表
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季度 | 全年实施养殖场计划数(个) | 正在实施的养殖场数(个) | 已完成实施的养殖场数(个) | 通过评价达标的养殖场数(个) | 存在主 要问题 |
第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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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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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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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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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旗县为单位填报,申报减量化行动的养殖场明细各旗县留存备案。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xzfgui/2022-05/27/content_c9d47310534348f9a3774443df256a2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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