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号)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 | 邵市农(检疫)罚〔2022〕20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李茂成 | | | 当事人购买6头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并运至绥宁县绿洲屠宰场屠宰销售。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4747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6-1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206/6e026d8af95c4b6a9072419770a43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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