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陈朋冲
昨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在郑州、安阳、新乡、鹤壁、周口、信阳6个省辖市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根据《意见》,因暴雨、洪涝,以及由此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次生灾害,造成人身死亡(失踪)或住房倒损的,保险机构将依据合同进行赔付,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每个省辖市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
河南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郑州、新乡、周口等6个省辖市成试点
此次选择风险集中、2021年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受灾严重的省辖市作为首批试点区域,包括郑州、安阳、新乡、鹤壁、周口、信阳6个省辖市。其他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结合实际,自主决定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根据《意见》,以省辖市为单位进行统保,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照30%的比例予以补贴。
巨灾保险由7家商业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承保。共保体单位包括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财险、太平洋财险等。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根据《意见》,如发生巨灾事故且达到相关触发条件,由受灾县(市、区)提出理赔申请,经共保体首席承保人确认后,启动理赔程序。
试点省辖市结合实际,在实赔型模式、指数型模式两种模式中选择其一或同时选择,确保今年6月30日前完成投保工作。
【实赔型模式】
保障对象:
一是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二是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住房(以登记为准)及其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保障范围:
因暴雨、洪涝,以及由此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水库溃坝、内涝(含客水)等次生灾害,造成人身死亡(失踪)或住房倒损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灾群众进行赔付。
触发条件分两种:
一是在同一省辖市2个(含)以上县(市、区)内,发生保障范围内的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5人(含)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因灾导致成为C、D级危房的房屋达到3000间(含)或1000户(含)以上。
二是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保障范围内的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人(含)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含)以上;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因灾导致成为C、D级危房的房屋达到1000间(含)或300户(含)以上。
保费和理赔标准:
一是人身死亡(失踪)保险保费为0.18元/人/年。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每个县(市、区)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每个省辖市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
二是住房倒损保险保费为郑州8.82元/户、安阳7.22元/户、新乡14.12元/户、鹤壁11.55元/户、周口7.22元/户、信阳7.22元/户。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C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300元,D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600元;砖木结构的C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200元,D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500元;其他结构的C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100元,D级危房每平方米赔偿限额为400元。
每次事故每间房屋赔偿限额为6000元,每户赔偿限额为5万元,每个省辖市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亿元。
【指数型模式】
赔付款原则上划拨至市财政由市财政统筹使用
此类模式中,保障范围为,在行政区域内,强降雨致灾以后因开展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费用。
触发条件包括,当行政区域内任一国家级自动气象站测得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150毫米(含)以上时,即认为发生保险事故。
保费及理赔标准方面,各试点省辖市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10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按照河南省行政区划确定县(市、区)数量,累计赔偿限额按照保额确定。
此类模式中,赔付款原则上划拨至市财政,由市财政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补偿受灾县(市、区)因灾害及次生灾害所产生的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费用。
原文链接:http://nyj.nanyang.gov.cn/zcjd/5147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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