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内参机要

铜仁市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2022-06-29 来源:铜仁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彰显行政执法力度温度,根据《2021年铜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了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经对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9个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的梳理和核对,形成《铜仁市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向社会公布。

  

  铜仁市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税务部门(10项)

  序

  违法行为名称

  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免罚
内容

  备注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罚款



原文链接:http://nw.trs.gov.cn/xwzx/djgz/202206/t20220623_7521300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资讯网 nmg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